七月起打擊跨境逃稅新規 非居民金融賬戶將受調查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7-05-22 10:24:56 | 來源: 法制日報 |
制定《管理辦法》的原則
從2017年7月1日起,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存款賬戶、託管賬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這些賬戶不論金額大小,都應通過盡職調查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這是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與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近日發佈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的內容。
據國家稅務總局介紹,受二十國集團(G20)委託,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于2014年7月發佈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強有力的信息工具。根據“標準”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最終為各國(地區)進行跨境稅源監管提供信息支持。
據了解,《管理辦法》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主要對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部分個人和機構有一定影響。從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文件裏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對於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經開立的賬戶,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確認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極少數不能確認的需要個人和機構配合提供材料。
《管理辦法》主要對在中國境內開立賬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這裡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管的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連線構。消極非金融機構是指,如果一家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經營活動收入,則該機構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例如設立在某避稅地、僅持有子公司股權的中間控股公司。由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容易被當作跨境逃避稅的工具,金融機構需要識別出這些機構及其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如果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機構則需要收集並報送控制人相關信息。
根據規定,賬戶持有人為中國稅收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不會收集和報送相關賬戶信息,也不會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賬戶持有人同時構成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其中國境內的賬戶信息將會交換給相應稅收居民國(地區)的稅務當局,其境外的賬戶信息交換給國家稅務總局。
《管理辦法》明確,金融機構應對客戶信息嚴格保密,因此金融機構收集和報送非居民賬戶信息,不會造成客戶信息洩露。此外,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不會增迦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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