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共識”的由來
編輯: 白宇坤 | 時間: 2017-12-28 09:36:29 | 來源: 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 |
1992年,海協會與台灣海基會受權就在兩岸事務性商談中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事宜進行協商。經過當年10月香港會談及其後一系列函電往來,達成了各自以口頭方式錶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後來被概括為“九二共識”。其核心意涵是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從而明確界定了兩岸關係的根本性質。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兩會在香港舉行工作性商談。商談中,海協會代表提出5種有關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方案,其中一種方案表述為:“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對兩岸公證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台灣海基會代表也先後拿出8種表述方案,其中第八種表述方案是在參考海協會前述表述方案的基礎上提出的:“在海峽兩岸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對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鋻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海基會代表稱此案為臺方的底案,並建議“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述”。香港商談結束後,11月1日,海基會代表發表書面聲明表示,有關事務性商談中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建議在彼此可以接受的範圍內,各自以口頭方式説明立場”。海協會研究了海基會的第八種表述方案,認為這個方案表明瞭台灣方面謀求統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雖然海基會提出“對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但沒有具體論述台灣方面的看法,因此,可以考慮與海基會各自以口頭方式表達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同時提出希望海基會能夠確認這是台灣方面的正式意見。11月3日,海基會發佈新聞稿並致函海協會,表示已徵得台灣有關方面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同日,海協會副秘書長就此事與海基會秘書長通電話時表示,這次兩會工作性商談,“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表述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上取得了進展”,“貴會建議採用貴我兩會各自以口頭聲明的方式錶述一個中國原則。我們經研究後,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口頭表述的具體內容,另行協商。”11月16日,海協會致函海基會,指出海基會在香港商談中就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提出了具體表述內容,其中明確了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重申了同意以各自口頭表述的方式錶明“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的態度,並提出海協會口頭表述的意見為:“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涵義。本此精神,對兩岸公證書(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該函以附件的方式,將海基會在香港提出的第八種表述方案附在函後,作為雙方彼此接受的共識內容。12月3日,海基會回函對此未表示任何異議。至此,雙方都認為經過協商達成了共識。這一共識後來被稱為“九二共識”。
“九二共識”是各自以口頭方式錶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達成共識的方式是各自口頭表述,構成共識的內容就是上述兩段經過協商、相互認可的具體文字,核心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共識中,兩會都表明瞭“謀求國家統一”“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態度。對於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台灣海基會表示“認知各有不同”,海協會表示“在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作了求同存異的處理。在兩岸之間固有矛盾一時難以解決的歷史條件下,“九二共識”的達成,體現了兩岸雙方擱置爭議、求同存異的政治智慧,確立了兩岸商談的政治基礎,為兩會開展協商並取得成果提供了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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