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佔中”案:依法治港首先要依照憲法基本法

專家評點香港“佔中”案判例 依法治港首先要依照憲法和基本法

 

香港終審法院日前對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等“佔中”分子衝擊特區政府總部案上訴做出判決。終審判決推翻了香港高等法院去年8月所作對3人分別監禁6到8個月的判決,改為維持原審判決,判3人社會服務令及緩刑而無需入獄。判決結果引發香港社會討論。兩位內地權威法律專家近日接受本報記者專訪,對這一判例做出深入分析。

 

“8·31決定”不容挑戰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受訪時表示,他非常尊重香港特區在基本法授權下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獨立,也尊重香港終審法院依法行使判決。希望這種判決能充分起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治,維護香港社會穩定的作用。對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他不做具體評論。但作為一個判例,可以從學術研究的角度做案例分析。

 

饒戈平説,香港終審法院判決中對“公民抗命”表現出一定程度的認可,他認為,這一點需要慎重。因為所謂的“公民抗命”,首先已認定公民的反抗行為是違法的,是假定公民先認定了要對抗惡法或失去公平正義的法律,然後再加以違法對抗。此處很大的問題是,反抗者的主觀認定成分比較多。如果説以反抗者的主觀意願作為標準和違法理由,容易造成法制的不穩定和社會混亂。

 

饒戈平説,這個判決講到3個人“佔中”行為的起因、動機,講到“公民抗命”的原因時,似乎認為“違法達義”行為是正當的、可以接受的,這一點要引起注意。因為“佔中”的重要目標是對抗特區政府關於政制改革的決定,而這個決定是根據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做出來的。“8·31決定”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常設機構所作的決定,不容挑戰。而且“8·31決定”完全依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而來,其正當性、合法性和具體的法律依據都來自基本法,如果挑戰“8·31決定”,否認其有效性,就等於否認基本法45條的有效性、正當性和合法性。那麼,所謂“公民抗命”的正當性就應該受到質疑。

 

必須遵循法理邏輯

 

饒戈平表示,香港終審法院肯定了上訴法院給出的判決指引原則,即非法集結和暴力性的非法集結是違法行為,要予以懲戒型的刑罰。但終審法院又提出了追溯力的問題。認為這個判決指引原則只能對它成立以後的判例起作用。“這兩種意見出現在一個判決裏,會不會對市民造成信息混亂、邏輯矛盾?”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受訪時表示,香港終審法院判決認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頒布的新判刑指引不得適用於本案審理,而且對之前的違法行為也沒有追溯力。這沒有道理,不符合法理邏輯。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並不存在所謂適用刑事法律不可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因為上訴庭顯然有權依法改變原訴判決,它的改判並非依據新制定的量刑指引,而是依據既定的法律。如果上訴庭的改判生效,根據普通法就會成為一個判例,這時才可形成一個新的量刑指引。

 

“高一級的法庭作出的改判需要闡述改判的理由,這當然必須有‘新’的理由,但這和制定了所謂新指引毫無關係,更不能以所謂追溯力問題予以排斥,否則上訴審還能做什麼?終審判決這樣做將有損香港特區司法上訴機制的糾錯功能。” 鄒平學説。

 

必須維護法治尊嚴

 

鄒平學説,黃之鋒等“佔中”分子非法集結案,是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檢控非法“佔中”犯罪分子,恢復香港法治秩序,維護香港穩定大局過程中有著廣泛關注的重大標誌性案件,黃之鋒等三人能否依法受到懲治,是香港後“佔中”時期重建法治秩序、維護法治尊嚴、恢復社會穩定的風向標。在香港社會普遍支持和擁護特區政府依法檢控非法“佔中”、旺角暴亂等犯罪分子的形勢下,本案終審法院判決所暴露的問題令人擔心。

 

鄒平學認為,判決存在對黃之鋒等人違法犯罪量刑太輕的問題,不符合香港主流社會對此的期待,恐怕給社會有姑息放縱違法犯罪行為、法治權威不彰的觀感,能否達到終審法院判決聲稱的效果值得懷疑。涉及“公民抗命”概念的部分,判決也發出了一些模糊甚至矛盾的信息,不利於香港社會對非法“佔中”運動的理性反思、建設性檢討和正在協力恢復法治秩序的努力。

 

饒戈平表示,法院判決是實施法治的具體體現,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措施。中央一直強調依法治港,依法保障“一國兩制”的實現。從香港來説,保證法律公平正義的適用是維護法治的必要措施。維護香港法治,不僅僅是要堅決依靠香港本地法律,還有要嚴格依照憲法基本法辦事。憲法作為中國的根本法,適用範圍包括港澳,更不用説,作為香港憲制性法律的基本法也是依照憲法制定的。憲法和基本法構成了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且處於香港整個法律的最上端。“依法治港,首先要依照憲法和基本法治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全面準確地實施‘一國兩制’,提升人們對於法治的信心。”

 

(記者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