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印度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徵收反傾銷稅
編輯: 王瑞穎 | 時間: 2018-06-01 09:01:37 | 來源: 人民網 |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今日,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發佈《關於原産于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顯示,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8年6月8日起,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徵收反傾銷稅。
《公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6月8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17年第29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以下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公告》明確,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産品是否對國內間苯氧基苯甲醛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8年2月7日,調查機關發佈2018年第8號公告,初步認定原産于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傾銷,國內間苯氧基苯甲醛産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公告》要求,自2018年6月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印度的間苯氧基苯甲醛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公告》還指出,對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徵部分則不再徵收。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産于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人民網北京5月31日電 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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