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年納稅所得額上限提至100萬

據財政部官網,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佈通知,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

 

根據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明確,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同時,《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記者 任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