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通過國歌修法 侮辱國歌最高處3年徒刑
編輯: 母曼曄 | 時間: 2018-08-14 14:48:32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立法會大會13日一般性通過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法案建議在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不得作出不尊重國歌行為,違者可被罰款2000至10000元(澳門幣,下同)。侮辱國歌最高處3年徒刑。
據報道,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法案的立法原因及七大修法重點:
——訂定奏唱國歌的場合。
——禁止國歌使用於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如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或行政長官下令禁止的場所等。
——訂定國歌奏唱的形式、禮儀和違反規定的處罰。在奏唱國歌時,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作出不尊重國歌行為,違者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罰款2000至10000元。
——調整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及場所,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構成對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公然侮辱的犯罪行為。違者最高處3年徒刑,或最高360日罰金。
——訂定在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
——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新聞媒體宣傳國歌。建議中央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
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大多數議員均支持修法,形容是澳門應盡的義務。
在媒體配合宣傳方面,陳海帆表示,特區政府請媒體幫忙宣傳“國歌法”,正如以往部門透過媒體普法宣傳一樣,強調不會限制新聞自由及編採自由,只是倡導性、原則性的規定,並無處罰條文。
既然以往做法行之有效,為何要在法案中寫明?陳海帆解釋,“國歌法”去年底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後,澳門必須本地立法。對全國性法律訂定的基本原則及規定,可按照澳門實際情況調整,但不能視而不見不立法,否則涉及違反憲制責任。
陳海帆表示,學校已在中小學的公民及品德課引入“我與國家”的教育內容,教導學生認識國旗國歌的含義,並教授唱國歌。相信將來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執行沒有困難。澳門教育暨青年局現已有“國歌法”的教材,日後可待立法後再完善。
有議員問及,居民在吃飯中聽見電視播放國歌都要肅立?陳海帆澄清,不可能要求居民在生活場合聽到國歌都要肅立,這也不現實,例如司機駕車途中聽到國歌不可能肅立。陳海帆指出,法律要求的國歌場合,是指特區政府或民間團體舉辦的活動中有奏唱國歌的儀式,出席者應該肅立。她還在現場親身演示,“肅立”為原地站立,雙手自然下垂身體兩側。
陳海帆強調,“國歌法”的立法取向是以宣傳教育為主,處罰只是針對貶損國歌的故意及惡意行為。“國歌法”自回歸立法至今只有一、兩起處罰個案,多數維持原處罰條文,僅有部分行為因阻嚇力不足而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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