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出臺規定 港澳臺人員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

記者28日從人社部獲悉:為配合國務院取消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的舉措,人社部日前出臺了《關於廢止〈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決定自發佈之日起對《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予以廢止。同時,同步印發《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並對取消許可後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通知》規定,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根據《通知》,不再發放《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後,在內地(大陸)求職、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

 

此外,《通知》還規定,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港澳臺人員納入當地就業創業管理服務體系,參照內地(大陸)勞動者對其進行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為有在內地(大陸)就業創業意願的人員提供政策諮詢、職業介紹、開業指導、創業孵化等服務。(人民日報北京8月28日電   記者李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