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網絡安全法諮詢報告出爐 收700份意見建議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特區政府擬立《網絡安全法》,訂明關鍵基礎設施(公共部門、專營公司、私家醫院及銀行等)營運者的義務和責任,當中要求電訊商推出電話“實名制”,並保存用戶“IP”地址1年,在諮詢期間有超過六成人贊成。諮詢總結報告6日已上傳到《網絡安全法》的專題網頁。

 

該報告指出,收集到的716份意見和建議(業界187份、公眾529份)中,關注的議題主要包括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立法取向)、網絡安全防護體系的適用對象(尤其是關鍵基礎設施的私人營運者的定義範圍)、“網絡安全常設委員會”和“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的組成與職能,以及公共網絡經營者的特別義務(包括“實名制”及“日誌保存義務”)等內容。據報道,“網安法”文本建議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負有組織、自行檢測評估及報告、合作等義務,違反者須受行政處罰和紀律責任。特區政府去年12月11日至今年1月24日舉行了公開諮詢,6日發佈諮詢總結報告。

 

總結有超過87%的意見認為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屬有必要且具迫切性,業界及公眾普遍對“關鍵基礎設施和網絡安全的相關定義”表示贊成,其他意見約佔五成,主要是建議特區政府就其他內容再作定義。對此,特區政府將適當地修改及調整諮詢文本內部分定義,使其更為清晰明確。

 

電話“實名制”是諮詢時的一大焦點,特區政府共收到178份意見,其中128份贊成意見,11份反對意見;對“日誌保存”則有35份贊成意見,8份反對。特區政府認為,反對意見是基於公眾對此不了解所致,因此建議對修改法案,將“日誌保存”改名為“保存及提供網絡地址轉換記錄”,讓公眾清晰有關義務不涉及用戶的網上行為或網站訪問記錄。

 

為優化“實名制”的規定,法案將適當引入過渡條文,規定法律生效前已購買的預付卡,在法律生效後的一段期間內,其用戶將須補交真實身份數據,逾期者電訊營運商無須再激活有關預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