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為何經過四審才出臺?一文帶你看懂

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3部重磅法律:《電子商務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

 

《電子商務法》為何經過四審才出臺?一文帶你看懂

 

資料圖:中國電商企業迎“雙十一狂歡節” 。中新社記者 陳驥旻 攝

 

可能是個稅“風頭”太勁,在當天的新聞發佈會上,媒體記者的提問主要集中在新《個稅法》上了。實際上,此次《電子商務法》出臺,是經過了3次公開徵求意見和4次審議,前後加起來一共是5年的時間,實屬不易。

 

根據《立法法》,我們國家的法律一般是經過三審,但是《電子商務法》為什麼經過了四審才出臺?

 

“和其他法律相比,《電子商務法》很複雜,它的涉及面廣、規模大,而且電子商務又是個新生事物,發展日新月異,很多事情一時看不準。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商務法》的制定過程是比較慎重的。”《電子商務法》起草組副組長、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説。

 

尹中卿介紹,這部法律還有一個特點,就是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牽頭,國務院12個部門參與組成了起草組。因為電子商務哪個部門都管,哪個部門也都不是主管,在國務院沒有主管部門。“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廣泛吸收了行業協會、專家學者以及地方的電子商務示範城市的意見建議,充分聽取了社會方方面面的意見,尤其是廣大消費者的意見。”

 

如今的電子商務,已經滲透到百姓消費的各個領域。不過,在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同時,一些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有些甚至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危害。《電子商務法》明年1月1日起實施,它將在哪些方面為消費者撐起保護傘?線上與線下經營者的責任利益如何平衡?

 

  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但不能搞特殊化

 

《電子商務法》首先明確: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

 

但電子商務,説到底還是市場交易行為,就應該遵守市場規則,不能搞特殊化。因此《電子商務法》規定:“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對線上線下商務活動平等對待的定性非常重要。這個大前提定了,一些曾經有過的爭議就可迎刃而解。

 

比如,電商要不要工商登記、繳稅的問題,前幾年爭論得不可開交。現在《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不過,個人銷售自産農副産品、家庭手工業産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此外,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同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前一陣兒“拼多多”的不少商品和廣告,“傍名牌”似是而非,打的都是擦邊球,對此法律早有明確規定不允許,電商也不例外。

 

  平臺與電商責任劃分,要把消費安全放在第一位

 

《電子商務法》還特別針對電商自身的新特點,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做出了具體規定。

 

比如,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首先我想強調的是,任何經營者從事任何經營活動,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都應當是第一位的,我們國家的每一項立法都是如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表示,我們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將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剛剛通過的 《電子商務法》也堅持了這一思想,對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做了非常具體的規定。

 

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電商平臺與電商的責任如何劃分,備受社會關注。比如,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如果造成消費者損失的,電商平臺經營者到底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原來《電子商務法》寫的是承擔連帶責任,這次提交的草案又改為了“相應的補充責任”。最後出臺的“定稿”,是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怎麼能叫‘相應的補充責任’呢?我作為常委會委員,我都不贊成。”尹中卿表示,最後還是把它改為了“相應的責任”,把“補充”去掉了。別看就是兩個字,但是從連帶責任到相應的補充責任,再到相應責任,這中間就體現了博弈。

 

“對於這個問題,在常委會這次的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也非常關注。”楊合慶介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也向常委會提出了修改建議,最後改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就應當依照《電子商務法》《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這裡需要説明的是,如果平臺未盡到上述義務,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構成共同侵權的,應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責任以外,電子商務法還規定,如果平臺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楊合慶強調。(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