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設“反避稅”條款 加強高收入者個稅徵管

《證券日報》記者獲悉,新個稅法實施後,稅務部門將加強對高收入群體的個人所得稅徵管。

 

蘇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黃志龍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加強對高收入群體個人所得稅徵管有三大意義:一是穩定財政收入。特別是在未來幾年財政收入增速可能出現下滑的背景下,需要發揮稅收杠桿作用;二是完善稅收結構。當前我國稅收收入主要以企業部門高稅負為主,而個人和家庭部門納稅比重較低;三是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被稱為“工薪稅”,大多數中低收入階層工薪收入成為納稅主體,因此對高收入階層的不動産、投資所得、股權轉讓加強稅收徵管,並適當提高稅率,無疑有利於縮小收入和財富差距。

 

據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為更好的發揮個人所得稅收入調節作用,此次稅改將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管理。

 

在完善稅制設計方面,增設“離境清稅”條款,對因移居境外登出戶籍的納稅人,規定在登出戶籍前先行清稅;增設“反避稅”條款,對個人實施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或股東將企業設立在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從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行為,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增設“查驗完稅憑證”條款,明確由財産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産、股權登記時需查驗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通過部門協作,加強資本性所得收入管理。

 

在強化徵收管理方面,增強部門協作。稅務機關加強與工商、銀行、海關、外匯、證券、房管、公安等部門之間的信息資料交換和共享,以有效監控高收入人群收入情況;實施“信息+信用”管理。依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稅法的情況納入信息信用系統,並相應實施聯合激勵或懲戒措施,提升納稅遵從度。重點加大對財産性所得的監管。(包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