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用好特區立法權為發展“保駕護航”

編輯:左妍冰|2018-04-09 09:58:37|來源:新華社

特區立法權是海南建省與生俱來的基因之一。建省辦特區30年來,海南充分利用特區立法權,制定了40多件特區法規,為海南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時,也為國家立法提供經驗,發揮了“立法試驗田”作用。

 

1988年4月13日,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海南省,同時授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特區立法權。

 

1992年制定的《海南經濟特區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在全國率先通過立法確立股份制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組織規範和行為準則等,對當時正在進行的股份制改革起到了積極的引導、規範和保障作用,為國家制定公司法積累了立法經驗。

 

1993年制定的《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率先對企業審批體制和投資體制進行改革,變企業設立審批登記為依法直接登記,為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累了經驗。

 

1996年制定的《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燃油附加費徵收管理條例》,在全國率先以立法形式對公路規費徵收體制進行改革,統一徵收燃油附加費,取消了公路收費站卡,解決了長期難以解決的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的公路“三亂”問題。

 

2009年在全國率先以立法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運用特區立法權試驗性、創制性、突破性的優勢,制定《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直管市縣管理體制的決定》,明確劃分省與市縣政府職責,下放權力,規範行政權力行使,加強權力運行監督。這是國內第一個全面規範行政體制改革的法規性決定,對推動“小政府、大社會”行政管理體制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

 

2010年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後,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和地方立法權先後制定並及時修改了《海南經濟特區旅行社管理規定》《海南經濟特區導遊人員管理規定》《海南經濟特區旅遊價格管理規定》《海南經濟特區道路旅遊客運管理若干規定》《海南經濟特區森林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定》《海南經濟特區旅館業管理規定》《海南省旅遊景區管理規定》等七件單項旅遊法規,形成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的長效機制,以立法促進了旅遊産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為國際旅遊島建設提供了基本遵循,為創建全域旅遊示範省打下了堅實基礎。

 

“回顧中共中央、國務院當年有關海南經濟特區的文件,其初衷就是讓海南實行更加開放的政策、採取更為靈活的經濟體制、創造更具吸引力的投資環境。賦予海南特區立法權,在為海南經濟社會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時,也意在先行先試,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或國務院制定更為成熟、適用於全國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積累經驗,提供借鑒。”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表示。

 

海南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馮春萍教授認為海南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促進改革、推動發展、保護生態、惠及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015年7月20日,海南省政府決定組成6個檢查組對12個沿海市縣、1823公里海岸線開展海岸帶保護與開發專項檢查和全面整治,發現違法破壞海防林建設房地産項目、養殖廢水生活污水直排入海、破壞沿海紅樹林和珊瑚礁的案例達805宗之多。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執法的依據是2013年5月施行的《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這是海南運用特區立法權在我國省級人大通過的第一部專門規範海岸帶的地方性法規,在全國率先將平均大潮高潮線至少200米內的海岸劃為紅線區,實行嚴格管控,為海岸帶保護與開發、開展海岸帶專項整治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撐。

 

“在建省辦特區30週年新的歷史起點上,特區立法權的使命依然在延續,應該大膽探索、大膽試驗,牢記辦特區的初衷,進一步推動改革創新。”馮春萍説。新華社海口4月8日電(記者劉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