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聯合發文劍指環境犯罪:統一執法尺度 加大懲治力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20日上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紀要》強調,各部門要堅持最嚴格的環保執法司法制度、最嚴密的環保法治理念,統一執法司法尺度,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懲治力度。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王松苗在會上介紹,隨著查辦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增多,地方執法司法機關普遍反映實踐中存在著確定管轄難、調查取證難、司法鑒定難、法律適用難等突出問題。為了解決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指導司法辦案,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兩高三部”多次聯合召開座談會,研究磋商形成了《紀要》稿,於今天正式印發。

 

《紀要》分為三部分,共15條,對單位犯罪認定、犯罪未遂認定、主觀過錯認定、嚴格適用不起訴和緩免刑以及案件管轄、司法鑒定等近年來地方執法司法機關反映比較集中的具體問題“把脈會診”“對症下藥”,作出明確具體規定。

 

在單位犯罪的認定問題上,《紀要》規定了環境污染單位犯罪的認定標準,明確要重點打擊出資者、經營者和主要獲利者。

 

在犯罪未遂的認定問題上,《紀要》指出,一些行為人拒不配合執法檢查、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時有發生,因此對於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為,由於有關部門查處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環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在生態環境損害標準的認定問題上,《紀要》明確,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行階段,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準確認定生態環境損害標準

 

在涉大氣污染環境行為的處理問題上,《紀要》規定,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過行政處罰後又實施上述行為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認定問題上,《紀要》要求,應當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精神,從行為方式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行業操作規範、污染物是否與外環境接觸、是否造成環境污染的危險或者危害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此外,《紀要》還對從重處罰情形等進行了認定,明確對於發生在長江經濟帶十一省(直轄市)的跨省或向國家重要江河、湖泊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可以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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