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宗海:建立兩岸特色的“一國兩制”模式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9-03-01 11:09:00 | 來源: 華夏經緯網 |
對台灣地區來説,對“一國兩制”的響應想在短期之內看到積極響應,有其不易之處。但對於兩岸解決此一困難癥結,若強調在維持“一國兩制”精神不變以及“主權共享”的前提之下,尋求一個可為兩岸共同可以接受的實質架構,加上兩岸自2008年以來已逐步建構的兩岸特色經濟制度化協商模式,建立一個具有兩岸特色的“統一模武”,讓兩岸在“一個屋頂”框架之下,除了雙方均擁有實質的主體地位之外,尚能推行彼此不同的社會、政治制度以及各自接受的生活方式,或許是可行之方向。
一、具有兩岸特色的 “一國兩制”模式的必要性
“兩岸特色”説法,是基於2008年以來的兩岸經貿交流的開展與兩岸關係的和解,為擱置爭議,所建構出來的交流特色。
中國大陸最早提出“兩岸特色”一詞,是在2008年12月31日“胡六點”的第二點中,提出“兩岸可以為此簽定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以最大限度實現優勢互補、互惠互利”。溫家寶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表示,“通過商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促進互利共贏,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在2010年“第六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閉幕會上,時任國臺辦主任王毅亦肯定了兩岸簽訂的《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並説此協議突出了“兩岸特色”。王毅指出“兩岸特色”是指協議體現了兩會框架、同胞之情、以民為本、互利雙贏。 2012年6月王毅針對《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表示,兩岸投保協議關於24小時通報方面,目前雙方還在就協議的個別具體表述、文字進行最後溝通。這是一個充分體現兩岸特色的協議。
而“兩岸特色”的説法延伸到政治的層面,亦可適用。原因在於兩岸經貿的復談是建立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之上,而“九二共識”則是被兩岸視為是政治性質的共識,即兩岸對於同屬“一個中國”是有共識的,儘管各自表述對一個中國的意涵。而對台北來説,不宣揚“台獨”的理念,而是依照“憲法”的架構下,“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與中國大陸進行交流,兩岸也才得以建立政治的互信。淡江大學張五嶽教授即認為,所謂具有“兩岸特色”,不會是WTO規範下的FTA,因為這是國與國之間的協議,具有政治意涵;也不是中國和香港簽的CEPA,因為具有北京“一國兩制”色彩。兩岸特色應該是能擱置政治歧見的經濟合作協議。
但若將上述的兩岸經貿特色的精神放入國家結構模式探討之中,則應包括了下列三個基本內涵:1、“一個中國”的共識。2、“一國兩制”的精神。3、“主權共享”的共識。
因此,作者特別將習近平總書記在2019年1月2日于《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發表重要講話中的第二點引述,希望能來延伸到 “兩岸特色”政治地位問題的探討。習近平説: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體現了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中華智慧,既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又有利於統一後台灣長治久安。
而且,習近平尚強調:“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會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和建議,會充分照顧到台灣同胞利益和感情。兩岸同胞是一家人,兩岸的事是兩岸同胞的家裏事,當然也應該由家裏人商量著辦。和平統一,是平等協商、共議統一。兩岸雙方應該本著對民族、對後世負責的態度,凝聚智慧,發揮創意,聚同化異,爭取早日解決政治對立。
二、必須建立“整合的過程”有時比“整合的目標”重要的認知
作者認為“整合的過程”有時比“整合的目標”可能更為更重要,因為民意的變動,往往在整合的過程中,會導致目標可能發生改變,因此作者也建議應將整合的機制建立納入報告當中。因此,本文認為,當前首要步驟應建立兩岸“整合”目標的機制,並要落實下列幾項措施:
1、在學術界有些學者的觀點與概念,很能讓“整合機制”的建立,較有健全的體質,在文獻探討時已提過台灣學者魏鏞“邁向民族內共同體”論文中,曾説臺海兩岸的互動過程固然有其歷史、地理、以至文化上的特殊性,然而從宏觀的角度觀察,仍為人類政治現象的一部份,亦如人類分合行為的一環,因此要建立兩岸的互動模式必須要進一步從垂直性(vertical)的世界歷史及水準性(horizontal)的地理的比較分析角度找出全球政治分合之通則,再回到兩岸互動規律的探討,援此方能從很廣闊的視野及更堅實的比較分析之基礎上探討兩岸互動相關問題。
又譬如説,張亞中在他所著的“兩岸統合論”有提出“整個中國”的概念,張教授認為“整個中國”能夠作為一個法律的主體存在,其基本的因素在於兩岸經由意願表達出不分裂中國的承諾。因此張教授看法,兩岸經由一項《基礎協議》,以文字相互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是必要的法律步驟。在相互以法律作承諾後,彼此再相互接受對方的“主體性”,同意共存于國際組織,就不會在法律意義上造成兩岸已經完成分裂的推論。這樣的觀點,可能在探討兩岸要落實“整合機制”的建立時需要多方的思考。
2、兩岸“整合機制”要能建立,要有“統一的目標”,同時也應兼具實際可行的方案與步驟。就如同韓國前任部長韓升洲建議,兩韓尋求統一,需要一個綜合的統一方案。該方案不僅亦説明韓國今後要達到的目標,而且要説明達到目標的途徑。如果兩岸任何一方缺乏對統一目標建立的意願,實際上也就説明瞭“整合機制”建立的困難,但是現階段“統一目標”對台北來説只是選項之一,不過這樣並不必然要産生排斥結果。因為這也可以使其中之一的選擇可作為目標,進而建立“整合”的機制。
張五嶽教授就認為,如果目標不一致,並不構成“整合”實質困難。因為有時手段一致,也會在最後拼出“整合”意願。他舉例説,北京當局固然要運用“三通”來 以通促統”,台北也希望藉由三通來壯大自身經濟實力,這方面雙方手段可算是一致。但是,“三通”的長期開放會否導致台北從壯大自己必然需求大陸市場進而就産生與對岸“和平共存”的念頭,進而趨向有“整合”意願的結果,這就是手段一致可造成目標共識的例子。而“整合”的最終結果即使沒有走向統一也可以是合理的結果。如此一來就沒有必要去排斥“機制”的建立。
3、在前文敘述兩岸當局都曾提出類似“整合機制”的建議,但均因只是單方面的呼籲而無兩岸雙方相互呼應,最後終導致機制建立的流産。因此,兩岸在各盡 “善意”表達之後,不妨先從一些不需設定苛刻前提的對話開始,進行任何可促進“互信”基礎擴大與加強的措施。當目前兩岸均重視兩岸和平與互動發展之時,是不是雙方當局均能思考“和平”與“發展”對台灣與大陸的重要性,進而以此為本,並多能為對方處境考慮,在“終止敵對狀態”與“兩岸直航”議題上進而對話而非談判程式,讓互信基礎增強,有利下一步“整合機制”的建立。
4、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兩岸“整合機制”的探討,到不在“機制”在形式上的建立,而在於雙方接觸與協商過程中,有些重要的因素如“和平方式邁向統一因素”與“耐心與時間因素”是否可列入兩岸當局的考慮?彼此的互信基礎是否可予以增強及擴充?兩岸也唯有在這些協商與對話過程中讓前述的幾項因素建立,才有機會去布建一項邁向整合目標的機制。( 作者 邵宗海 澳門理工學院名譽教授)華夏經緯網專稿 如需轉載請註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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