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正式下調 16%調為13% 10%調為9%

 

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正式下調 16%調為13% 10%調為9%

 

3月21日財政部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三部門發佈《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産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産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公告同時指出,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於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此外,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公告同時明確,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退稅率;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退稅物品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公告明確,擴大進項稅抵扣範圍,將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入抵扣範圍,同時將納稅人取得不動産支付的進項稅由目前分兩年抵扣,改為一次性全額抵扣。此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公告同時明確,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其中包括,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等。

 

據悉,上述公告自今年4月1日起執行。(記者 任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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