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定36條措施保障臺胞權益:著力解決實際困難

中新網3月26日電 如何保護台灣同胞合法權益,全面保障台灣同胞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今天介紹,“針對涉臺刑事審判司法實踐中,許多台灣被告人的監護人和近親屬有在審判羈押期間會見被告人的願望,《若干措施》專門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關會見申請不妨礙案件審判的,應當准許。”

 

去年,29個部門聯合發佈實施了《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為此,最高法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簡稱《若干措施》),於今日發佈實施。

 

姜啟波在當天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若干措施》共從四個方面規定了36條措施,其中有12條措施涉及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全面保障台灣同胞的訴訟權利;有9條措施涉及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為台灣同胞提供優質司法服務;有7條措施涉及加強司法組織機構建設,為服務台灣同胞進一步健全保障機制;有8條措施涉及擴大台灣同胞參與司法工作,推動兩岸司法交流。

 

他表示,《若干措施》首先堅持嚴格依法,強化全面平等保護。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領域,從管轄、立案、庭審、執行,到文書送達、調查取證、法律適用、強制措施運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審判管理等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各領域各方面,都規定了保護台灣同胞合法權益的具體措施。

 

其次,《若干措施》著力解決實際困難。姜啟波説,著力為台灣同胞參與訴訟和參與司法工作提供便利是起草制定《若干措施》的重要內容之一。

 

“比如,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的,需要提交生活困難等證明,實踐中此類證明通常由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在起草《若干措施》的調研中,部分台灣同胞向我們反映,因台灣當事人通常在大陸沒有戶籍,也沒有經常居住地或者單位,故難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該證明。”姜啟波説。

 

“針對這一問題,《若干措施》專門規定,對於台灣居民居住證頒發地、在大陸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在大陸的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依照有關規定提供的有關證明,人民法院可予認可。”

 

他還舉例稱,針對涉臺刑事審判司法實踐中,許多台灣被告人的監護人和近親屬有在審判羈押期間會見被告人的願望,《若干措施》專門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關會見申請不妨礙案件審判的,應當准許。

 

此外,姜啟波還介紹,《若干措施》著力擴大台灣同胞受益面。比如,《若干措施》第36條現有規定是鼓勵支持“台灣各界人士”到人民法院參訪、交流,參加人民法院舉辦的論壇、研討會等活動,這與起初擬定的“台灣法律界人士”相比範圍大大擴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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