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稅收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由1年調為183天
編輯: 王瑞穎 | 時間: 2019-04-03 15:50:41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稅務總局近日發佈《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顯示,自5月1日起調整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稅收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由一年調整成183天。
《公告》明確,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二)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
(三)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住所情況説明等資料;
(四)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資料;
(五)境內、境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機構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總分機構的登記註冊情況;
(六)合夥企業的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合夥企業登記註冊情況。
上述填報或提供的資料應提交中文文本,相關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申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的複印件時,應在複印件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字,主管稅務機關核驗原件後留存複印件。
結合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和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現有規定基礎上,主要做了如下調整:
調整受理開具機關。根據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要求,新稅務機關掛牌後將承繼原國稅、地稅機關徵管的職責,故將《稅收居民證明》的受理、開具機關調整為新的縣稅務機關名稱,但受理、申請開具的辦理流程保持不變。
調整部分開具事項。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稅收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由一年調整成183天,故對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整和明確。
精簡部分涉稅資料。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以及精簡涉稅資料的要求,我們對要求提交的涉稅資料進行精簡,使涉稅資料更加清晰明確。
修訂調整表單樣式。根據《公告》的相關調整和機構改革調整情況,結合國際慣例,對申請表和《稅收居民證明》樣式同步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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