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發佈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新規 個人“海淘”更便利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9-04-30 16:01:37 | 來源: 經濟日報 |
記者陳果靜報道:國家外匯管理局29日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並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據悉,《通知》是對前期試點經驗的總結。為積極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等新業態發展,外匯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個地區啟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試點,並於2015年將試點擴大至全國。
外匯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試點以來,隨著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市場主體對跨境外匯支付及結算提出了更多需求。支付機構也積極創新,提出了進一步便利市場主體真實、合理、多樣化交易結算的需求。試點中也發現,個別支付機構存在真實性審核職責履行不到位等問題。
為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服務貿易新業態發展,外匯局總結試點經驗,在保持政策框架整體穩定不變的基礎上,結合市場需求和跨境電子商務特點,出臺《通知》,完善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進一步便利跨境電子商務結算,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通知》主要包括4方面內容:一是支付機構可以憑交易電子信息,通過銀行為市場主體跨境交易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經常項下電子支付服務,進一步便利跨境電子商務支付結算;二是明確支付機構可為境內個人辦理跨境購物、留學、旅遊等項下外匯業務,進一步滿足境內個人合法用匯需求;三是支付機構應建立有效風控制度和系統,健全主體管理,加強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審核;銀行應對合作支付機構的相關外匯業務加強審核監督;四是銀行在滿足交易電子信息採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可參照申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進一步拓寬跨境電商交易支付結算渠道。
外匯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將進一步便利個人“海淘”。個人在跨境電商平臺或網站購買商品或服務時,通過支付機構可以便利地實現購匯並對外支付。《通知》還允許銀行為個人“海淘”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拓寬個人“海淘”支付結算渠道。本報北京4月29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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