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知識産權上不輸理
編輯: 王瑞穎 | 時間: 2019-05-27 15:57:43 | 來源: 求是 |
知識産權是貿易全球化的橋梁和紐帶,是全球合作共贏的制度載體。然而,美國一些政客卻把它當作大搞貿易摩擦的藉口,炮製了“中國是知識産權的盜竊者”和“中國強制技術轉讓”等論調,向中國極限施壓。他們先是依據所謂的“301調查”,指控中國利用不公平的技術轉讓制度、歧視性的許可限制、有針對性的境外投資、未經授權入侵美國商業計算機網絡以及通過互聯網進行知識産權盜竊活動等來獲取美國技術,後又經政府領導人出面對中國橫加指責。例如,2018年10月4日,美國副總統彭斯在哈德遜研究所發表演講,認為中國“採用了一系列與自由和公平貿易相悖的政策手段,如關稅、配額、貨幣操縱、強制技術轉讓、知識産權盜竊”。蓬佩奧、班農、納瓦羅等一班“謀士”同樣不遺餘力作同樣的鼓噪。這些造謠惑眾的説辭和做法,實質上包含不可告人的目的,其用意無非是為了繼續推行單邊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阻礙中國的發展。事實上,中國一直在不斷加大技術創新和知識産權保護力度,致力於推進全球知識産權保護,已經成為全球知識産權治理的典範。美國政客們甩的這樣那樣的“黑鍋”,中國人不背!
一、中國盜竊知識産權了嗎
中國不是知識産權的盜竊者,相反,是知識産權的保護者和創造者。回顧中國知識産權的治理之路,從知識産權保護的起點,到建立起知識産權保護較為完備的、高標準的制度法律體系,中國僅僅走過了40年的歷程,這在世界各國中是絕無僅有的。當前,中國正致力於知識産權治理的現代化改革,這將進一步推動中國由知識産權大國向知識産權強國邁進,激勵中國更加自信地參與全球創新合作。
中國知識産權立法取得顯著成效。知識産權是近代工業文明的産物,清朝末期這一制度引入中國。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全面啟動知識産權立法工作,截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基本建立起門類齊全、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知識産權法律體系,走完了發達國家幾十年甚至上百年走過的發展歷程。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前總幹事阿帕德·鮑格胥評價道,“在知識産權史上,中國完成所有這一切的速度是獨一無二的。”2008年,中國國務院頒布實施《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從國家戰略的高度對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進行統籌佈局。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知識産權工作,知識産權治理取得歷史性成就。例如,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對商標法作出修改的決定,明確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額計算倍數,由修改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並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樣的懲罰性賠償額度在國際上都是比較高的,彰顯了我國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決心。
中國在知識産權司法和行政保護上的力度不斷加大。一是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産權法院,在南京、蘇州、武漢、西安等20個中級法院內設立專門審判機構,跨區域管轄知識産權案件,建成了“知識産權上訴法庭+知識産權專門法院(法庭)”的知識産權司法審判體系。二是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産權局,建成了集中、統一、高效的知識産權管理體制。三是針對知識産權重點違法領域,開展專項行動,例如在互聯網領域,開展“秋風2018”、“劍網2018”及“2018網劍”等專項行動;在進出口環節,海關總署開展出口優勢企業知識産權保護“龍騰”行動;公安機關組織開展打擊知識産權犯罪“春雷”行動等系列專項行動。
根據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019年5月15日發佈的《中國知識産權保護與營商環境新進展報告(2018)》統計,2018年,全國各級審判機關全年審結各類知識産權案件近32萬件,公安機關偵破各類侵權假冒犯罪案件近1.9萬件,行政執法機關共查處各類侵權假冒案件約21.5萬件。2018年2月,美國商會全球知識産權中心(GIPC)發佈《2018年國際知識産權指數報告》,中國位居50個經濟體的第25位,較2017年上升2位。報告認為,中國在專利權和著作權領域的改革增強了保護力度和執法效果,各級政府和執法機構對知識産權更加重視,研究機構和個人的知識産權意識和運用能力也明顯提升。
中國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的投入與支出增速顯著。R&D經費的投入與支出,是一個國家創造性活躍度的標誌,也是一個國家科技創新成果的重要保障。2013—2016年間,中國R&D經費年均增長11.1%,增速世界領先。2017年,中國R&D經費投入總量超1.76萬億元,同比增長12.3%,增速較上年提高1.7個百分點;R&D經費投入強度(R&D經費與國內生産總值的比值)達到2.13%。2018年,中國R&D經費支出達到19657億元,投入強度為2.18%。正是基於持續多年的高強度研發投入,近年來,中國科技創新水準實現新高,“天宮”翱翔、“蛟龍”下水、高鐵奔馳、“天眼”探空、“北斗”組網、超算發威、“墨子”傳信、大飛機首飛,實現了從過去輸出“中國製造”,到如今輸出“中國智造”、“中國方案”、“中國標準”的轉變。與此同時,中國企業知識産權海外佈局能力大幅提升,企業“走出去”能力顯著增強。在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發佈的《2018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中,中國排名第17位,首次躋身全球創新指數20強。
二、中國強制技術轉讓了嗎
美方在所謂的“301調查報告”中,指控中國利用外國所有權限制迫使美國公司向中國實體轉讓技術,或者使用行政許可和批准程式強制進行技術轉讓。實際上,市場準入不同於強制技術轉讓。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時就已承諾,不以技術轉讓作為核準外商投資項目的前提條件,並對相關法規政策進行了清理。中國沒有任何政策、法律和做法要求外國企業必須轉讓技術給其中國合作夥伴,也沒有任何強制要求外國合作夥伴轉讓技術的法律條款,中國政府審批外商投資更不以技術轉讓或研發本土化為前提,合資等要求是中國在與包括美國在內的世貿組織成員方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的結果,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要求,不是強制技術轉讓。美國政客要照事實説話,豈能信口雌黃!事實上,面對美國政客的蠻橫指責,中方一直在督請美方舉證,哪家美國企業被要求強制轉讓技術了,中方一定嚴肅查處。至今,美方未能舉出一例。
市場行為不等於政府行為。在國際經貿往來中,投資和貿易是市場主體的自願選擇,事實上存在的技術轉讓並不是政府行為,而是企業市場行為。按照自願和雙方同意的條件進行技術轉讓,且不受政府干預或扭曲,對中國和美國同樣重要,這適用於所有國家。美國企業對華提供技術和經驗,中方提供勞動力和其他資源,是企業間的法律關係,是契約行為,雙方都是交易受益人,是利益攸關的共同體。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對外開放市場,很多外企包括美國企業看到了商機,紛紛到中國投資建廠興業,他們同中國企業的合作,完全是自願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遵循意思自治和法治原則,不存在誰強制誰的問題。
考察中國與美國等發達國家合作過程中發生的技術轉移現象,會發現這種轉移是源自發達國家企業出於利益最大化考慮的主動技術轉讓及産業轉移,是一種常用的商業合作模式。跨國公司在開發新技術的同時,通常需要不斷向發展中國家轉讓已經落後或者是標準化了的技術,以延長依靠舊技術獲取利潤的時間,併為新技術的研發應用騰出空間和要素資源,同時間接分擔研發成本。多年來,美國在華企業通過技術轉讓與許可獲得了鉅額利益回報,是技術合作的最大受益者。根據美國商務部經濟分析局統計,2016年,美國貨物貿易逆差約為7500億美元,而服務貿易順差則為2494億美元,其中知識産權使用費超過800億美元。很多美國企業通過在中國設立合資企業實現了巨大收益,獲取的利潤甚至超過其美國本土利潤。
三、美國政府在知識産權保護上公平嗎
美國知識産權發展史,絕不是一部公平史,不公平的雙重標準比比皆是。例如,在版權保護領域,美國雖然早在1790年就頒布了該國歷史上第一部《版權法》,但這部法律只保護美國國民的版權,並不保護外國作者的權益。在建國後100多年的時間裏,美國出版界在當局的保護下,不受懲罰地盜版他國權利人的作品,其中尤以英國作品為甚。著名的《不列顛百科全書》第一次登陸美國時,就是以盜版的形式出現的。一直到1891年,美國才通過新的版權法,對外國人的作品提供保護,但這種保護仍然是附條件的,即外國人的作品必須在美國印刷,這就是美國版權法發展史上惡名昭著的“印製條款”。這一條款直到1976年才被廢除,此時,距離美國建國已經整整200年了。
建國後長達200年的時間裏,美國對外國權利人提供的知識産權保護十分有限,而且始終低於國際標準,直到20世紀70年代,隨著自身科技文化綜合實力的增強,美國才突然轉向知識産權強保護,並把知識産權和對外貿易掛鉤,以建立技術壁壘,鞏固其在國際競爭中的産業和技術優勢。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正是這一背景下的産物。該法案的絕大多數條文都是為了使貿易政策朝著更加有利於美國的方向傾斜,幾乎不考慮他國的利益,其目的即在於強化美國的國際競爭優勢地位。如關於貿易壁壘的“超級301條款”和關於知識産權保護的“特別301條款”。這兩個條款成為美國迫使貿易夥伴開放市場、強力推行貿易霸淩主義的利器。例如,20世紀80年代,在美日貿易戰最激烈的時刻,美國貿易代表總計向日本發起24例301條款案件調查,其中大多涉及知識産權問題,迫使日本政府幾乎全部做出讓步和妥協,自願限制出口、開放市場和提高對外直接投資等,日本為此先後簽署了1987年日美半導體協議、1989年美日結構性障礙協議,最後更是系統性地開放國內市場。通過301條款,美國成功地打開了日本的鋼鐵、電信、醫藥、半導體等市場。
知識産權也一直被美國一些政客視作限制中國參與全球分工的“撒手锏”。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以來,美國政府先後對中國發起6次301調查,其中4次涉及知識産權問題。2017年以來,美國政府再次對中國啟動301調查,指責中國利用不公平的技術轉讓制度、歧視性許可限制、對外投資政策等措施獲取先進技術,以此為由單方挑起中美經貿摩擦,歧視中國産品、濫用“國家安全審查”、使用大量非關稅壁壘、濫用貿易救濟措施。2018年6月19日,美國白宮貿易與生産製造政策辦公室發佈《中國的經濟侵略如何威脅美國和世界的技術與知識産權》報告,該報告將中國的“經濟侵略”概括為六項,對中國橫加指責。尊重市場,敬畏法治,既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社會的當然做法。市場行為,就用市場的辦法來解決;法律問題,就用法治的手段來處理。面對企業之間的市場行為、契約行為,美國政府將正常的法律途徑和國際規則統統拋諸腦後,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單方面動用國內法律把他國當成制裁的對象,既違背法治,也違背公道。
四、貿易戰能解決知識産權問題嗎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世界範圍內各國經濟相互交織、相互影響、相互融合成統一的整體,形成“全球多邊市場”、“全球統一市場”,發達國家跨國公司以知識産權為核心打造出新的全球研發、生産網絡。一方面,他們整合全球創新資源推進創新研發;另一方面,利用知識産權牢牢佔據全球生産價值鏈上游的高附加值環節。在國家層面,發達國家正通過雙邊、多邊自由貿易協定的形式打造新一輪全球知識産權保護高標準,以鞏固全球價值鏈利益分配格局。當前,圍繞國際規則和制度性話語權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聯合國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G20、亞太經合組織等多邊機構,在協調國際經貿關係、制定國際經貿規則、加強全球經濟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國際經貿談判越來越頻繁和複雜。各大國無不利用國際機制推進本國戰略目標,力圖把本國政策升級為全球規則,從而掌握國際知識産權治理規則制定主導權。知識産權作為最具國際化的現代法律制度和規則,已成為世界經濟貿易體系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事關全球經濟治理體系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知識産權制度是全球貿易合作的價值共識和通用規則。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知識産權,塑造公平、公正、有序、高效的市場環境,應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的基本立場和價值取向。美國政府在知識産權問題上大搞經濟霸權主義是要不得的,這將損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最終也將損害美國自身的利益。隨著全球性挑戰增多,推進全球治理體制變革,加強全球知識産權保護已是大勢所趨。這不僅事關應對各種全球性挑戰,而且事關給國際秩序和國際體系定規則、定方向;不僅事關對發展制高點的爭奪,而且事關各國在國際秩序和國際體系長遠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美國政客製造的貿易摩擦根本不利於知識産權保護,更不是解決全球知識産權保護的方案,而是典型的損人不利己的方案,只有實行多邊主義、貿易全球化和法治市場規則,才是解決知識産權問題的正道。
五、中國堅決推進全球知識産權保護
中國目前已加入了幾乎全部國際知識産權條約,與全球63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簽訂了多雙邊知識産權合作協議、諒解備忘錄等171份,與50個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成員國建立正式合作關係,拓展了執法交流合作,有效運用爭端解決機制,不斷推進全球知識産權善治,與國際社會共同應對知識産權治理的各種問題。今年4月2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出席第二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開幕式上的主旨演講中再次強調,中國將“全面完善知識産權保護法律體系,大力強化執法,加強對外國知識産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中國願同世界各國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合作,創造良好創新生態環境,推動同各國在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基礎上開展技術交流合作”。總書記的講話充分彰顯了中國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堅強決心。
中國的知識産權保護才剛剛邁過40歲的門檻。這40年,是知識産權法治逐漸確立、市場在創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不斷釋放的40年,是通過不斷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廣度和力度、支撐起創新市場機制順暢運轉的40年。現在,中國已成為世界創新格局中的重要一極,發明專利申請量連續8年居世界首位。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數據顯示,2018年中國通過《專利合作條約》途徑提交的專利申請受理量達5.3萬件,僅次於美國的5.6萬件,居全球第二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我國對知識産權的有力保護分不開的。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總幹事弗朗西斯·高銳博士評價道,“中國近年來在知識産權事業發展方面成績卓著,這同中國國家領導人從戰略層面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和知識産權發展密不可分。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在短短40年時間裏在知識産權領域取得了不同凡響的成就,有許多成功經驗值得同其他國家分享。”由於不斷加強知識産權司法保護,中國也成為世界上審理知識産權案件尤其是專利案件最多的國家。蘋果與高通發生專利許可費用爭執,雙方則是先後在中國提起大量訴訟起訴對方,這事實上就是在用實際行動告訴世界,在中國打知識産權官司是靠得住的,中國對知識産權的保護是值得信賴的。
知識産權是國與國之間技術交流、創新合作的橋梁,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的步伐只會前進,不會後退,並將以更加積極的姿態參與全球知識産權治理。中國將繼續開展全方位、多層次、高水準的國際合作,堅持和捍衛世界貿易組織多邊體制框架,攜手各國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知識産權治理格局,反對單邊主義,提高發展中國家代表性和發言權,推動構建開放包容、公正合理的知識産權國際規則,努力為全球知識産權保護作出更大貢獻。
(作者馬一德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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