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儘快恢復社會秩序

香港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儘快恢復社會秩序

 

10月4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席記者會,宣佈《禁止蒙面規例》5日零時起生效實施。當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召開特別行政會議,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儘快恢復社會秩序,止暴制亂。 新華社記者 呂小煒 攝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4日召開特別行政會議,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反蒙面法”),以儘快恢復社會秩序,止暴制亂。

 

《禁止蒙面規例》4日已在憲報刊登,並將於10月5日零時起生效實施。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1年。

 

當日下午,林鄭月娥和多位特區政府官員一起會見傳媒。林鄭月娥表示,之所以要訂立“反蒙面法”,是因為過去4個月進行暴力破壞的示威者幾乎全部都是蒙面的,目的是隱藏身份,逃避刑責,因此也變得越來越肆無忌憚。“反蒙面法”將有助於警方執法,阻止激進違法行為。

 

林鄭月娥強調,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行政會議也沒有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出現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其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近期香港的情況就是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

 

林鄭月娥表示,《禁止蒙面規例》性質屬先訂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立法會復會後,將提交立法會審議。訂立該規例的目的是停止暴力,恢復秩序,這也是廣大市民的共同盼望。規例打擊的對像是使用暴力的人士,其他人士有合理需要戴口罩或蒙面,有豁免條款。

 

林鄭月娥指出,引用“緊急法”訂立的相關附屬法例,在無須要的時候,行政長官可予以撤回,但暫時無法預估幾時會撤回。

 

特區政府新聞處發文表示,此禁令是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因應危害公共安全所訂立的。據介紹,特區政府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禁止《公安條例》(第245章)所規範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以及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中使用蒙面物品。

 

《禁止蒙面規例》會讓有合理辯解使用蒙面物品而違反禁令的人提出免責辯護。這些合理辯解包括但不只限于: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或該人從事專業或受雇工作,並在進行與該專業或受雇工作有關的活動時使用蒙面物品以保障自身安全。

 

此外,如警務人員在任何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併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該人身份,該名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並要求該人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以核實其身份。沒有遵從有關要求的人最高可被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特區政府決定訂立“反蒙面法”目的是,阻嚇並減少蒙面之下的暴力行為,同時協助執法部門蒐集證據,讓犯法者面對法律制裁。

 

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訂立“反蒙面法”已充分顧及香港基本法中包括的言論自由權利、和平集會和私隱權利。她表示,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公眾安全和秩序,讓香港恢復和平穩定,阻止暴力人士在隱藏身份之下進行暴力行為,並協助警方調查。她強調,市民可以不蒙面之下自由參加合法和平公眾活動。(記者劉明洋 蘇萬明 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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