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條措施”逐條解讀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9-11-04 10:16:34 | 來源: 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 |
第1條 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建設,可同等參與産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工業設計中心建設。
大陸相關部門出臺《關於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範應用的意見》,支持重大技術裝備發展,為有關産業發展提供難得發展機遇。台資裝備製造企業可以抓住機遇,深化兩岸合作,實現強強聯合,共同提升産業水準。大陸對台資企業參與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建設一視同仁,推動兩岸在重大技術裝備産業領域開展深度協同合作,共享産業發展的機遇和紅利。鼓勵台資企業獨立或與大陸企業合資合作等方式,開展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建立重大技術裝備中試平臺、建設示範應用生産線、參與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聯盟、首臺套示範應用聯盟等。台資企業可根據《國家産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試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關於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指導意見》、《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參與相關工作。
第2條 台資企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大陸第五代移動通信(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産品測試和網絡建設。
5G作為最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具有增強移動寬頻、高可靠低延時、海量機器連接三大應用特徵,將構築萬物互聯的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成為數字社會經濟和各行各業轉型升級的新引擎。2019年6月,大陸頒發5G牌照。目前,大陸主要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已陸續發佈建網計劃,正有序推進網絡建設,截至2019年9月,運營企業已建成5G基站超過8萬個。大陸信息通信市場規模龐大,5G産業發展前景廣闊。台灣在信息通信行業有較強競爭力,5G將為台灣相關企業發展帶來新的巨大商機。歡迎台資企業參與大陸5G網絡建設和應用,共享5G發展機遇。
第3條 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大陸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和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等循環經濟項目。
近年來,大陸各級政府深入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大力推行循環型生産方式,推動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形成循環經濟發展模式,並通過開展多層次試點示範等進行實踐和制度探索,帶動形成巨大的循環經濟産業市場。目前大陸正在積極培育一批綠色製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積極推進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台灣企業在循環經濟、節能環保等方面有獨特優勢,兩岸在這一領域合作空間廣闊,已有不少台資企業積極投身大陸循環經濟産業,並取得可喜進展。我們歡迎台資企業持續關注循環經濟、節能環保等相關政策,支持符合要求的台資企業共同參與大陸循環經濟項目。
第4條 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諮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
大陸民航市場發展迅速、潛力巨大,預計2035年前,大陸民眾每年航空出行次數將超過14億人次,運輸機場數量達450座。台資企業可以用好國家全面放開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市場的機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投資航空客貨運輸和通用航空服務,也可以單獨或組成聯合體全面參與負面清單以外的民航領域。如依據相關規定取得資質的台資企業,可以參與民用機場諮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
第5條 台資企業可投資主題公園,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
大陸旅遊市場成長迅速,2018年大陸境內旅遊人數超過55億人次,出境遊近1.5億人次,同比增長均超過兩位數。近年來,大陸各地先後建設了一些主題公園,對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旅遊需要、完善城市功能等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大陸旅遊業創新發展的重要業態。歡迎台資企業充分發揮規劃設計理念先進、文化內涵豐富、創新能力明顯、品牌建設能力強等方面優勢,投資大陸主題公園,深度參與大陸主題公園建設市場及其他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深入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內涵,將中華元素融入到主題公園遊樂項目中,傳承好中華文化基因,共同弘揚好中華文化。
第6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當前,大陸已經建立針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的監管機制和體制,並將不斷完善監管規劃,督促提高監管質效。我們致力於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發起或參與設立新型金融組織,利用新型金融組織在資金融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進經濟金融和社會發展。歡迎相關金融領域的台資企業參與其中,實現更大發展。
第7條 鼓勵各地根據地方實際,為台資企業增加投資提供政策支持。
近來,大陸持續實施更高水準對外開放政策,支持來自台灣等地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興業。一是規定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對臺商投資促進、保護、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進一步明確。二是台資企業投資《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2019年版)》內項目將享受進口設備免征關稅、工業用地優惠政策,西部地區鼓勵類項目繼續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三是臺商在大陸投資領域進一步拓寬,2019版負面清單限制措施由2015年的93條減至目前的40條,在服務業、製造業、採礦業、農業推出一系列開放措施。四是持續放寬優化金融、汽車等行業台資準入政策,促進投資便利化,平等保護台資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指導各地落實中央政策,支持各地根據地方實際出臺配套措施,為台資企業在大陸擴大經營、紮根發展創造更好環境。
第8條 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向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可通過股權託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允許台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大陸近年來積極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支持。2018年7月,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正式成立,再擔保合作業務規模已超過1400億元,擔保戶數約8萬戶。此外,人民銀行、財政部發佈明確了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債的政策框架及相關報備要求。為幫助在大陸投資的台資企業特別是中小微台資企業解決融資問題,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均可向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用好國家在融資領域的政策資源,實現更快更好發展。
第9條 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
台資企業因大陸境外進口産品的傾銷、補貼或進口激增遭受損害或損害威脅時,可依法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採取貿易救濟措施。在貿易救濟案件調查、裁決過程中,台資企業均享有與其他大陸企業同等的權利,受到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的保護,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10條 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保障出口收匯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
大陸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享受同等政策,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等保險産品保障出口收匯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産品為出口貨物或服務提供應收賬款收匯風險保障,承保業務的信用期限一般為一年以內;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産品為融資協議、商務合同或租賃協議項下應收賬款提供風險保障,承保業務的保險期限一般為2至15年。海外投資保險産品為投資者及金融機構因投資所在國發生的徵收、匯兌限制、戰爭及政治暴亂、違約等政治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風險保障,承保業務的保險期限不超過20年。台資企業可根據自身業務需求向相關保險公司申請投保。
第11條 對從台灣輸入大陸的商品採取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規範和發展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的管理制度,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科學、穩妥、有序推進台灣輸入大陸商品第三方檢測結果採信。對來自台灣的符合要求的産品實施風險評估、預檢考察、企業註冊等管理,推動兩岸食品、農産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
為推動台灣輸入大陸商品便捷快速通關,支持兩岸第三方檢驗檢測市場發展,海關部門正研究制定採信第三方檢驗機構結果管理制度。制度出臺後,將優先適用於台灣輸入大陸商品。臺胞臺企輸往大陸的商品,大陸海關將大幅降低查驗比例,實現快速通關。向大陸輸出商品的臺胞臺企,可向大陸海關提供商品安全聲明和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檢驗機構檢測結果,實現快速通關。符合條件的台灣第三方機構可申請成為大陸海關認可的被採信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若被大陸海關採信,將進一步提升公信力,有機會獲得更多的檢驗檢測業務。
第12條 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參與行業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標準化工作對企業及行業在降低生産成本、協調生産過程、提升國際競爭力方面具有重大意義。大陸在制訂和修訂行業標準方面具有廣闊市場優勢,台資企業在部分産業領域有著豐富技術積累,雙方合作有助於提升兩岸企業在標準領域的話語權,增強競爭力。台資企業可以參與國家標準起草工作和國家標準外文版翻譯工作,在標準立項、徵求意見、標準實施等過程中提出意見和建議,作為委員或觀察員參加大陸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歡迎廣大台資企業積極參與行業標準制訂和修訂工作,共同促進兩岸行業標準共通。
第13條 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可以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2015年以來,國務院臺辦在20個省市批准設立了76個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涵蓋園區、學校、創業孵化器、企業和社會團體等各類平臺,為台灣青年提供施展才華、實現抱負的舞臺,逐步成為兩岸青年交流的重要橋梁和台灣青年來大陸實習就業創業的重要載體。為支持台灣青年來大陸發展,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費;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可以申報並享受政策優惠,將為基地和示範點發展和台灣青年來大陸創新創業創造更好環境。
第14條 台灣同胞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申請旅行證件。
兩岸同胞血脈相連。我們始終高度重視維護海外台灣同胞的正當權益。我們積極開展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為在海外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突發安全事件的台灣同胞積極提供幫助,同時受理海外台灣同胞申請辦理各類旅行證件等事務。台灣同胞如遭遇緊急情況,均可通過以下幾種途徑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一是撥打外交部領事保護與協助應急熱線。在海外撥打方式是+86-10-12308,也可撥打+86-10-59913991的備用長號碼。二是下載“外交部12308”手機客戶端(APP),通過“一鍵求助”功能,實現網絡撥打12308熱線。三是直接撥打駐外使領館公佈的領事保護與協助電話。四是通過中國領事服務網、“領事直通車”微信公眾號、“領事之聲”微博,第一時間獲取海外安全提醒等重要信息。
第15條 台灣同胞可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財政項目。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廣大農民群眾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是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有效組織形式。在福建等地先行先試基礎上,此次將台灣同胞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政策措施向大陸各地進一步推廣。台灣同胞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在出資方式、經營業務、經驗交流上可享有更多選擇和便利,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載體促進兩岸農民組織管理經驗借鑒和資源共享,實現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第16條 台灣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運輸新業態企業提供的交通出行等産品。
近年來,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深入應用、消費升級和支持政策等因素的推動下,大陸網約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汽車分時租賃(俗稱“共享汽車”)等交通運輸新業態快速發展,提升了出行效率,改善了用戶的出行體驗,滿足了社會公眾多層次的出行需求。台灣同胞可以和大陸同胞一樣使用交通運輸新業態企業提供的交通出行等産品服務,享受同等待遇,這些便捷的服務為台灣同胞在大陸的差旅、探親和工作通勤等提供了多種出行選擇。
第17條 試點在福建對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臺胞使用大陸行動電話業務給予資費優惠。
為切實降低在閩臺胞與台灣地區聯絡的通信成本,進一步推動兩岸特別是閩臺兩地人員往來和各領域交流合作,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和相關電信運營企業,研究在福建省先行先試開展閩臺“兩岸一家親”通信資費優惠試點工作,對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臺胞使用大陸行動電話業務給予資費優惠。
第18條 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在購房資格方面與大陸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近年來,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不斷出臺相關政策解決廣大臺胞臺企關於住房的需求。本條政策措施含義很明確,在大陸工作、學習的台灣同胞可以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商品房用於自用、自住。同時,大陸部分城市購買住房實施限購,臺胞臺企在這些城市購房也與當地市民一樣,應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第19條 台灣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可參與大陸文創園區建設營運、參加大陸各類文創賽事、文藝展演展示活動。台灣文藝工作者可進入大陸文藝院團、研究機構工作或研學。
台灣地區部分機構、單位和個人已通過適當方式參與到文藝展演、展覽活動中。大陸歡迎台灣同胞參與大陸各類文創賽事、文藝展演展示活動,願意為台灣優質展覽、演出項目提供展示平臺。參加市場主體舉辦的市場類活動可按照市場途徑參與。參加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文藝展演展示活動,可通過互聯網等途徑關注有關信息,按照活動公佈的具體方式參與。相信通過積極參與相關賽事和展演展示活動,可以進一步推動兩岸文化藝術交流發展,提高台灣機構、單位和個人在大陸的知曉度。歡迎台灣文藝團體、文藝工作者進入大陸文藝院團、研究機構工作或研學。台灣文藝工作者可關注相關機構發佈的招聘和活動信息,按照相關要求報名參與。
第20條 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可申報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動漫獎。
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動漫獎是為繁榮動漫作品創作、培養動漫優秀人才、擴大大陸動漫國際影響力、推動動漫産業發展而設立的國家動漫政府獎。該獎項每三年評選一次,自2011年批准設立以來,已連續評選了三屆,在動漫業界樹立了引導創作方向、引領産業發展的風向標。歡迎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申報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動漫獎,通過參評該獎項進一步擴大作品在業界和人民群眾中的知名度。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在其任職公司或其居住地所在省(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進行申報。
第21條 在大陸高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科技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同等參加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其在台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台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為進一步便利台灣同胞來大陸就業執業,共享大陸發展機遇,支持在大陸高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科技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台灣同胞,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參加職稱評審時,其在台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台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第22條 臺商子女高中畢業後,在大陸獲得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可以在大陸參加相關高職院校分類招考。
為了讓臺商子女獲得更多接受大陸優質高等職業教育的機會,教育部鼓勵在大陸獲得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的臺商子女,積極參加各地以“文化素養+職業技能”為評價方式的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在大陸的高速發展中實現成長成才夢想。
第23條 進一步擴大招收台灣學生的院校範圍,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屬院校比例。
教育部將加大工作協調,指導各地進一步擴大招收台灣學生的院校範圍,不斷滿足台灣學生來大陸上大學的需求,優化院校和專業佈局,提高中西部院校比例,為台灣學生來大陸創造更多學習機會和良好學習環境。
第24條 台灣學生可持台灣居民居住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大陸高校同等申請享受各類資助政策。在大陸高校任教、就讀的台灣教師和學生可持台灣居民居住證同等申請公派留學資格。
近年來,教育部會同財政部不斷完善台灣學生資助政策。財政部、教育部修訂台灣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中央財政將面向在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就讀的台灣地區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發放獎學金,並在原有基礎上增設了特別獎,擴大了獎勵範圍,提高了獎勵標準,符合條件的台灣學生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獎學金。
第25條 歡迎台灣運動員來大陸參加全國性體育比賽和職業聯賽,積極為台灣運動員、教練員、專業人員來大陸考察、訓練、參賽、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條件,為台灣運動員備戰2022年北京冬奧會和杭州亞運會提供協助。
歡迎中國台北奧委會或單項協會派隊參加大陸全國性體育比賽,願向台灣運動員提供與大陸運動員同場競技的平臺,幫助兩岸運動員提升競技水準。歡迎台灣運動員、教練員、專業人士來大陸考察、訓練、參賽、工作和交流,將在場館設施、服務保障、訓練參賽、交流合作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特別是在準備和參加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杭州亞運會等大型賽事期間,將積極考慮台灣運動員需求並予以積極協助。
第26條 台灣運動員可以內援身份參加大陸足球、籃球、乒乓球、圍棋等職業聯賽,符合條件的台灣體育團隊、俱樂部亦可參與大陸相關職業聯賽。大陸單項體育運動協會可向台灣同胞授予運動技術等級證書。歡迎台灣運動員報考大陸體育院校。
目前大陸足球、籃球、乒乓球、圍棋等職業聯賽已向台灣同胞開放,並制定了優惠政策。台灣運動員以內援身份參加,這將為更多台灣運動員參加大陸職業聯賽提供機會。同時,符合條件的台灣體育團隊、俱樂部亦可參加大陸相關職業聯賽。大陸體育部門將對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對於台灣運動員和體育愛好者,如其參加大陸體育賽事、達到相應運動技術等級標準並提出申請,大陸單項運動協會將向其授予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歡迎台灣運動員報考大陸體育院校,大陸體育院校將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對臺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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