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發《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經營者不得干擾用戶自由選擇
編輯: 王瑞穎 | 時間: 2019-11-11 15:53:17 | 來源: 央視網 |
記者從工信部了解到,《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今天(11日)正式發佈,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攜號轉網服務,是指在同一本地網範圍內,手機用戶(不含物聯網用戶)變更簽約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
規定要求:用戶可以依據本規定向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申請,辦理攜號轉網。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攜號轉網服務,明確服務辦理條件和流程並向社會公開。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將攜號轉入用戶視同為本網新入網用戶,嚴格落實電話用戶實名登記有關規定,並確保攜號轉入用戶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同等權利。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通過適當方式明確告知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服務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損失,並獲得用戶確認。
《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同時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
(二) 用戶提出攜號轉網申請後,干擾用戶自由選擇;
(三) 擅自擴大在網期限協議範圍,將無在網期限限制的協議有效期和行銷活動期默認為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用戶攜號轉網;
(四) 採取攔截、限制等技術手段影響攜號轉網用戶的通信服務品質;
(五) 在攜號轉網服務以及相關資費方案的宣傳中進行比較宣傳,提及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名稱(包括簡稱、標識)和資費方案名稱等;編造、傳播攜號轉網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隱瞞或淡化限制條件、誇大優惠事項或攜號轉網影響、欺騙誤導用戶,詆毀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
(六) 為攜號轉網用戶設置專項資費方案和行銷方案;
(七) 利用惡意代客辦理攜號轉網、惡意代客申訴等各種方式,妨礙、破壞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攜號轉網服務正常運行;
(八) 用戶退網後繼續佔用該攜入號碼;
(九) 其他違規行為。
據了解,從11月10日開始,三大運營商攜號轉網服務正式進入試運行階段。工信部負責人此前透露,天津、江西、海南、湖北、雲南五個省已經于9月19日正式提供攜號轉網服務。目前每天攜號轉網的用戶量比較平穩,可辦理攜號轉網服務的營業網點數量大幅度增加,辦理的時限也進一步縮短。(央視記者 孫薊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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