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國家醫保局印發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記者3日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獲悉,人社部與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和規範了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有關規定,有利於進一步便利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工作、生活,保障其社會保險權益。

 

《暫行辦法》共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適用人員範圍。《暫行辦法》將在內地(大陸)就業和在內地(大陸)居住未就業的兩類港澳臺人員納入適用範圍。

 

二是適用險種範圍。《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在內地(大陸)居住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三是待遇享受。《暫行辦法》明確,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臺居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四是經辦程式。《暫行辦法》明確,港澳臺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

 

五是雙重繳費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臺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六是政策銜接。《暫行辦法》規定,內地(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有關機構就社會保險事宜作出具體安排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下一步,人社部、國家醫保局將做好《暫行辦法》的宣傳解釋工作,積極穩妥貫徹實施,提高經辦服務水準,保障政策發揮積極效應,實實在在造福港澳臺居民。(新華社北京電 記者王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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