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外商投資法 實施條例將公佈
編輯: 王瑞穎 | 時間: 2019-12-20 10:32:51 | 來源: 經濟參考報 |
19日,在商務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新聞發言人高峰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根據國務院的相關部署,司法部會同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了《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圍繞外商關切,從行政法規層面實化和明確了相關事項,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條例文本將於近期公佈。另外,外商投資法其他相關配套規定也正在履行相關程式,很快就會正式公佈。
高峰介紹,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外商投資法的配套規定,細化法律確定的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等各項職責。比如,商務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正在制定《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擬對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範圍、主體、內容等作進一步細化。“這些規定目前正在履行相關程式,很快就會正式公佈。”
高峰還表示,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組織各地區、各部門對現行相關有效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廢止或者修改與外商投資法不相符、不銜接的規定,目前已經初步完成。將會同各地區、各部門儘快完成相關工作程式,及時公佈有關情況,確保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與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不一致的規定。
另外,關於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的亮點,高峰對記者表示,條例嚴格貫徹外商投資法的立法原則和宗旨,圍繞外商關切,從行政法規層面實化和明確了相關事項,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總的來看,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強化了內外資一致,二是強化了投資保護,三是強化了法律責任。
其中,在強化內外資一致方面,規定在項目申報、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等方面,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外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國家、行業、地方等各層級標準的制定修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資企業進入政府採購市場或實行差別和歧視待遇。
在強化投資保護方面,規定徵收應依照法定程式和規定進行,並按照市場價值給予補償;禁止利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手段強制或變相強制轉讓技術;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區劃調整、政府換屆、責任人更替等為由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訂立的合同違約毀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外資企業投訴機制等。
“條例文本將於近期公佈。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為包括港澳臺企業在內的中外資企業營造一視同仁、公平競爭、公開透明的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高峰説。(記者 王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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