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不讓陳同佳來臺自首,蔡英文當局居然出這招…臺媒:陳恐成“人球”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19日證實收到陳同佳決定到台灣自首的信。同日,蔡英文卻以“必須由港臺雙方司法互助”為由消極回應。 台灣“中央社”20日報道稱,陳同佳及勸説其赴臺自首的牧師管浩鳴已遭臺“內政部移民署”管制入境。台灣《聯合報》説,蔡當局遇到政治問題,言必稱支持“香港人權”,力挺“反送中”,但遇到司法問題,卻變成“反送臺”? 蔡當局緊咬“司法互助”,陳同佳恐成為夾在臺港之間的“人球”。
林鄭月娥在電臺節目中談“陳同佳案”。圖源:香港《星島日報》
台灣“中央社”20日報道稱,臺“內政部移民署”已將陳同佳和勸説其赴臺自首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標記管制,未解除管制前二人將無法入境台灣。臺陸委會對此稱,若港府有意讓陳同佳來臺“投案”,應承諾透過“司法互助”方式,提供本案在港的“相關事證”,以利偵辦,因此,臺當局“有必要先對相關人員入境採取管製作為”。
台灣“中央社”報道截圖
此前一天(19日),林正月娥證實已收到陳同佳稱決定到台灣自首的親筆信,並表示特區政府會安排陳同佳前往台灣,再由台灣當局接收,正等待臺方回應。臺陸委會當日下午便聲稱,港方未就案件提供“在港證據” ,特區政府“漠視追訴殺人犯罪的執法立場是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及別具用心”,還要求港府應“依法積極續押偵辦”;臺法務部門亦稱,港方應積極追訴陳同佳涉犯殺人罪。
台灣地區領導人蔡英文則聲稱,案件不論是在台灣或香港審理,雙方之間的“司法互助”很重要,案件跨越了兩個管轄權,香港應提供“司法協助” ,如果港府決定在香港審理,台灣也會協助,重點在於,案件審理必須有雙方“司法互助”。
針對陳同佳願自首一事,臺士林地檢署則稱,陳同佳已遭通緝,不符自首要件,僅能稱為“投案”,無法以自首為由獲得刑期寬減。
對於蔡當局的一連串反應,台灣《聯合報》20日發文稱,蔡當局緊咬“司法互助”,要求港府“透過臺港官方對官方的既有管道正式溝通”,當司法案件遇上政治因素,陳同佳恐成為夾處臺港之間的“人球”。
台灣《聯合報》報道截圖
文章稱,該案發生後,臺法務部門曾希望陳同佳來臺受審,日前卻又呼籲港府,在陳同佳刑滿釋放前,港方應積極續押追訴,沒再提來臺受審,引發外界質疑。文章直言,臺港雖無“司法互助”,但港方願將嫌犯交臺受審,我方到底在顧忌什麼?從而也讓人質疑蔡當局:遇到政治問題,言必稱支持香港“人權”,力挺“反送中”;但遇到司法問題,卻變成“反送臺”?
針對此次臺當局對於陳同佳赴臺自首的態度,香港《文匯報》也質疑,早前“想方設法”要求香港移交陳同佳的台灣當局,似乎並不想事態就此平息, 反而繼續散佈有違香港法治的言論,“要求”特區政府繼續覊押陳同佳“調查”,更抹黑特區政府“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云云。
《文匯報》報道截圖
《文匯報》稱,林鄭月娥19日在接受電臺訪問時已坦言,陳同佳在香港是因“洗黑錢”被判刑入獄,刑期屆滿時一定要釋放。被釋放後,他就是一個“自由人”,因此香港沒有繼續拘押陳同佳的法律基礎 。同時,經過香港警方的深入調查、舉證,以及律政司嚴肅跟進和審視後,香港亦沒有法律基礎在香港用香港的法律檢控這宗謀殺案。
對此,據《文匯報》報道,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傅健慈表示,從法律的觀點,綜合香港目前的證據和事實,香港並沒有權力延長羈押,而當下既然陳同佳要自首,台灣本應樂意接受、積極聯繫,而非提出違反香港法律的要求或者聲稱陳同佳赴臺不算自首。台灣現在的反應很奇怪,是自打嘴巴,“似乎在阻止陳同佳赴臺自首。 ”
傅健慈認為,“亂港”可令台灣協助與其關係良好的美國,借香港威脅中國,且“亂港”分子一直配合在台灣唱衰香港和“一國兩制”,倘事件隨著陳同佳的自首而結束,就會打亂了他們的“亂港”計劃。 他譴責台灣讓政治淩駕法律,並希望陳同佳能在台灣受到公平審訊。
此外,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陳同佳謀殺案的事發地點不在香港,刑事案件一般一定要在案發當地,依照當地的法律審理。同時,根據香港法例,無權傳召在台灣的證人來港,故根本無法替嫌疑人進行辯護,在香港檢控陳同佳在台灣的這件謀殺案完全沒有法律基礎。
至於陸委會希望香港“移交一些證據”。馬恩國直言,陳同佳並非在香港犯案,“香港會有什麼證據?”他認為,台灣當局無心讓此事隨著陳同佳的自首而告一段落,無非是想唱衰“一國兩制”令其受損。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吳秋北則表示,台灣方面一向配合煽暴派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草案,目前觸發修例事件的當事人都願意自首,但台灣方面加以阻撓,有很明顯的政治傾向,表明他們為了搞亂香港這一目的,不顧受害人的感受,也沒有任何對受害人公平正義的維護,令人不齒。來源:環球網/ 大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