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三部發佈意見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有效實施

編輯:王瑞穎|2019-10-25 10:02:11|來源:新華社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佈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作出具體規定,確保這一制度正確有效實施。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它通過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給予程式上從簡或者實體上從寬的處理,實現有效懲治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提升訴訟效率等目的。

 

在24日最高檢新聞發佈會上,兩高三部共同發佈了指導意見全文。根據指導意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最高檢副檢察長陳同慶在發佈會上介紹,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從寬,但不是一律從寬,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從寬的限度和幅度。

 

據了解,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正逐步提升。數據顯示,2019年1至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平均適用率為27.33%;1至6月為29.67%;1至8月為36.5%;1至9月為40.1%。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沈亮在發佈會上説,根據目前刑事案件而言,對於案情簡單明瞭,社會危害性不大的輕罪案件,對於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對民間矛盾引發的案件,要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他還表示,在不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違背公平正義的前提下,可不採取羈押強制措施的,就不要採取羈押強制措施,可從輕的就應當從輕,可適用緩刑的就應當適用緩刑,可以判處免刑的就應當判處免刑。但是,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纍纍、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的,該重判的,不能因認罪認罰就簡單從寬處理。同時,還要防止一些貌似簡單其實蘊藏複雜因素的案件,適用速裁程式簡單化處理,把複雜問題簡單化。

 

兩高三部出臺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且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不再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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