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條措施”對兩岸關係之影響

編輯:左妍冰|2019-11-15 10:38:49|來源:華夏經緯網

11月4日國臺辦等22個部門出臺《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 “26條措施”),此措施回應台灣民眾訴求,俾助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分享大陸發展機遇及獲得更大利益。國臺辦主任劉結一指出新措施確實是“真金白銀”,為台資企業及台灣民眾各提供十三條“同等待遇”措施,有的學者以“準國民待遇”或“超國民待遇”讚譽之。大陸稱此係基於“兩岸一家親”理念,藉由兩岸經濟社會融合與交流合作,達成“融合促統”目標。

 

首先,顯示大陸對臺政策在經濟社會融合途徑更具有實務性及操作性。從提出“31條”到“26條”措施,對臺優惠政策從原則性、綱要性、準則性邁向具體性、實務性及操作性,顯示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策略的徹底實踐。這兩份措施皆針對台灣企業及台灣民眾在大陸投資經營與生活、學習層面的“同等待遇”,包括擴大投資參與的範圍、減稅以及補助的申請、就業就學、居住等等。“26條”更擴大臺商投資的範圍,包括5G、資源回收、航空、主題公園、小額貸款公司等等;同時增加臺商融資的渠道,並提供貿易救濟及保障。開放台灣輸陸商品快速驗放模式,建立可信的第三方驗證。在台灣民眾權益保障方面,提供更多在生活、就業、就學便利與“同等待遇”;加強使領館對台灣民眾協助、強化體育運動人才交流。

 

其次,民進黨當局對大陸惠臺政策的回應極易導致自我邊緣化。民進黨當局指控“26條措施”是“兩面手法”、意圖干擾台灣2020年“大選”、充當“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行動方案,以政治目的披駁經濟社會權益保障。這套説辭凸顯民進黨兩岸關係處理能力及治理能力有待提升,無法提出創新、宏觀的政策領域,其兩岸政策流於批評、反制、道德勸説、法律嚇阻效應,例如反制申領 “大陸居住證”、處罰擔任 “小區主任助理”、反對陸配公民權及身份證取得“六改四”年限;及提出所謂的“國安五法”、“中共代理人修法”,修“法”限制國民黨要員參與“國共論壇”、提出“不樂見”地方首長參與“海峽論壇”,凡此皆會産生“寒蟬效應”,進而限制兩岸交流與合作幅度與深度,從而導致兩岸人民敵意如螺旋般攀升。

 

再者,顯示大陸對臺政策立基於“台灣民眾本位”思考。當大陸落實“更寄希望於台灣人民”戰略思維時,透過兩岸經濟社會融合措施,實現給予台灣民眾“同等待遇”;從實踐對臺“三中一青”轉向“一代一線”時,對臺政策是以“台灣民眾為本位”思考,顯示對臺政策更加穿透、鏈結台灣社會。然民進黨的大陸政策卻缺乏以“大陸民眾為本位”思考,不僅缺乏經濟社會政策領域積極交流作為,甚至相關施政作為被視為實行一系列“去中國化”措施及邁向“文化台獨”、“漸進式台獨”目標。比較兩岸當局對彼此民心之爭取作為,其優劣立判高下。問題是,民進黨當局在欠缺兩岸經濟社會交流與合作的政策工具下,無法營造兩岸人民親善關係;尤其是被批判為走向“去中國化”、“文化台獨”及“漸進式台獨”,增加台灣安全被威脅之風險。

 

最後,兩岸政策應奠立在“既惠臺也惠中”基礎,平等互惠交流、互信合作。民進黨當局批判“31條措施”、“21條措施”皆是“名為惠臺,實為鎖臺”、“名為惠臺,實為利中”。尤其批判“26條措施”實際上是“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行動方案,意圖以此框架台灣及損害台灣人民實質利益。這種 “名為惠臺,實為利中”説詞有其根本性的邏輯錯誤,事實上“惠臺”與“利中”並非完全相悖離、可以是同時存在。台灣企業與民眾可以共享大陸經濟發展的共同機遇,台灣可以透過兩岸經濟與社會交流合作,達到“壯大台灣”目標。

 

既往兩岸基於“九二共識”所簽署“23項協議”,尤其是“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即使民進黨當局不承認“九二共識”,仍宣稱信守遵循兩岸當局曾經簽署相關兩岸協議。難道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也是基於“名為惠臺、實為利中”政治動機嗎?

 

無庸置疑,大陸對臺政策出臺時間在“客觀上”可能衝擊台灣選舉變化,淪為藍綠政黨依據自身政治利益加以詮釋、解讀、操作之政治工具。然而,這樣“唯選舉論”政策思維,反將失去對兩岸政策本質與結構之理性認識與正確理解,及忽視所欲解決高階敏感政治性議題及功能性、事務性、經濟性議題之實際需要,致民進黨兩岸政策淪為被批評欠缺“大陸社會本位”、“兩岸社會連結”之思考。這凸顯民進黨缺乏處理兩岸問題能力,“唯選舉論”之偏見勢將模糊化、簡單化、標簽化“兩岸政策”之戰略思維與政策本質內涵有其相對自主性。

 

作者 柳金財 台灣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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