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不是花瓶 “台獨”分子勿以身試法

在香港回歸祖國23週年之際正式實施香港國安法,將堵住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制度漏洞,有助止暴制亂,使香港發展重回正軌,香港輿論一片叫好。而民進黨當局連日來卻無所不用其極地抹黑和誣衊香港國安法。因為香港國安法對於絕大多數香港居民來説是保障其權利自由和安寧生活的“守護神”,但對“台獨”、“港獨”分子而言則猶如一柄高懸的利劍。

 

民進黨當局陸委會呼籲台灣民眾要留意“赴港風險”。這根本就是危言聳聽。如果沒有觸犯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四種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又有何擔心?有何風險?民進黨當局的所謂“警示”看來是對自家人的“提醒”。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明確:“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第二十一條明確:“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兩項條文的重點之一是“任何人”,換言之,不僅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自非法“佔中”和“修例風波”以來,香港反對派及本土激進分離勢力勾連外部勢力屢屢突破底線,香港也有些人與國際反華勢力和“台獨”勢力相勾結,妄圖推動香港走向獨立或半獨立政治實體。香港國安法所指的“任何人”當然包括意圖分裂中國的反華勢力和“台獨”分子。在去年修例風波期間,民進黨蔡英文政府不僅頻頻公開發表力挺香港黑暴分子的言論,還以實際行動予以支持,提供所謂“援助”。倘若日後再有這些行徑,將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此外,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四條明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第三十六條明確:“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第三十八條明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由此可見,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也及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難怪民進黨當局要給自家人發“警示”了。作者 朱穗怡

標簽:反獨促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