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銳評 | 為什麼要給“台獨”分子拉個清單?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20-11-16 16:05:51 | 來源: 海峽衛視《今日海峽》 |
香港《大公報》從權威渠道獲悉,針對島內外“台獨”勢力活動猖獗、氣焰囂張,為予以有力打擊,中央有關方面正在研究制定“台獨”頑固分子清單,對那些涉“獨”言論囂張、謀“獨”行徑惡劣的頑固分子,及其金主等主要支持者,採取嚴厲制裁等有效措施,包括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及《刑法》、《國家安全法》有關“分裂國家罪”等條款繩之以法,終身追責。
因為“台獨”分子蹦得歡,這種拉清單的呼聲早已有之。兩年前,就有輿論呼籲大陸應當激活《反分裂國家法》,收集“台獨”頭面人物及極端組織分裂國家的罪行。國臺辦的回應是,“凡走過必留痕跡,‘台獨’分子不要以為説過的話、做過的事可以船過水無痕。任何執迷不悟、頑固的‘台獨’分子,都必將受到人民的譴責和歷史的懲罰”。現在看來,“人民的譴責和歷史的懲罰”真的要來了。
為什麼需要給台灣拉這個清單?我們認為主要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來看。
一方面,是明確成本、細化責任,劍鋒直指頑固“台獨”分子。一個理性、法治的社會,是需要為選擇付出成本,為行為擔負責任的。從近年來港臺地區發生過的情況來看,熱衷於搞分裂的各色人物,往往都會用民粹裹挾民意,綁架萬千民眾,讓普通人充當肉墻,自己則勾連外部勢力,隨時備好退路。
給“台獨”拉清單,發揮的正是這種效力——既然“台獨”頑固分子無法無天,那就幫他們普個法立個天。作為法源的《反分裂國家法》、《國家安全法》及《刑法》,對“分裂國家罪”有明確而細緻的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要不要上清單?上哪種清單?當每個人都能“對號入刑”而且面對“終身追責”時,還做不做“台獨”分子、當不當“幕後金主”?就成了他們必然會思考的問題。
另一方面,則是破除恐慌、指出明路,針對的是普通台灣民眾。對分裂勢力産生巨大震懾、分化效果的“香港國安法”,沒少被歪曲、妖魔化。在台灣,“台獨”勢力更是將自己對“香港國安法”、《反分裂國家法》的恐懼,極力擴散到普通民眾中去,渲染“恐中”、“反中”情緒。不少台灣民眾也因從眾心理而迷失,“一盲引眾盲,相牽入火坑”。“拉清單”的意義,就在於“打蛇打七寸”,將威懾懲處的火力集中到“台獨主心骨”身上,剝離被裹挾為“肉盾”的普通民眾。“憑爾幾路來,我只一路去”,放過干擾項,專門盯著喊得最響、衝得最猛的下死手。
推進統一進程,除了拔掉“台獨”的毒草,還要換掉“反中”的淤泥。所以,我們既要面向臺企臺胞推出更精準的優惠政策,又要針對頑固“台獨”分子及其主要支持者拉好制裁嚴厲、終身追責的清單。
“軟的更軟、硬的更硬”,這正是“十九大”以來對臺政策的題中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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