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大理州發佈惠臺“50條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積極踐行“兩岸一家親”理念,讓台灣同胞分享雲南省大理州發展機遇,為台灣同胞在大理州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理州居民同等待遇,大理州結合實際,制定出臺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促進雲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大理州惠臺“50條措施”)。

 

該措施旨在持續推動中央和雲南省惠臺措施進一步落地見效,推進臺胞臺企享有同等待遇,為大理州與台灣經貿交流合作,社會文化交流合作,臺胞在大理州學習、實習、創業居住、生活等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進一步促進大理與台灣各領域交流合作和整合發展。該措施共50條,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深化大理與台灣經貿交流合作,積極為台資企業提供同等待遇。主要吸收融合了發改、工信、商務、科技、金融、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政策措施,鼓勵臺企在大理投資建設高端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旅遊休閒、康養服務等項目。來大理臺商臺企可享受財稅、用地、用電、物流、人才、服務保障等各項相關優惠政策。台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大理州能源、交通、水務、環保、舊城改造、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公平參與招投標。在大理州註冊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在出口退稅、技術改造、環保、小微企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方面享受與大理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第二部分:擴大大理州與台灣社會文化等領域交流,努力為台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結合大理州實際,鼓勵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來大理州舉辦或參加符合大理州重點産業培育方向且具有規模和影響力的展會,提供同等相關支持政策。鼓勵台灣同胞、民間團體和協會在群眾體育、競技體育、體育産業和體育文化等領域與大理州開展深層次合作。通過加強大理與台灣兩地交流合作,擴大民間往來,融洽同胞感情,引導更多臺胞融入到大理社會和文化建設中來。

 

第三部分:為台灣同胞在大理州學習實習、就業創業、居住生活提供同等待遇。全力做好臺胞臺商臺企服務工作,在州和縣(市)建立“為臺法律服務站”,開展對臺政策法規宣傳,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服務。台灣同胞子女入園、入學和升學條件、學校安排、收費等方面與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鼓勵來大理州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申報大理州蒼洱人才“霞光計劃”,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申報高層次人才的評審項目,通過審定後,享受大理州人才項目的相關激勵和優惠政策。台灣同胞在大理州居住期間,可按相關規定參加各類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雲南網訊(記者 雲小記)

 

全文如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促進雲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各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論述,讓台灣同胞分享大理州發展的機遇,為台灣同胞在大理州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理州居民同等待遇,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臺發〔2018〕1號)及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雲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雲政辦發〔2019〕51號)精神,結合大理州實際,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一、深化經貿交流合作,積極為台資企業提供同等待遇

 

1.鼓勵臺企臺胞到大理州投資創業,與大理州企業享受同等待遇。鼓勵臺企在大理州投資建設高端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旅遊休閒、康養服務等項目,設立區域總部和研發中心,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投資等優惠政策及有關部門提供“一對一”服務。(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衛生健康委、州農業農村局、州文化和旅遊局、州民政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積極鼓勵台資企業進行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發,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積極支持在大理州註冊且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台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鼓勵台資企業開展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業務,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州稅務局牽頭負責;州科技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積極有效全面提升大理州對外開放水準,優化營商環境,激發投資活力,促進台資增長。按《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解決吸引外資“盲點”“痛點”“難點” 促進外資增長的意見》(雲政發〔2019〕20號)規定,來大理州臺企台資可享受財稅、用地、用電、物流、人才、服務保障等各項相關優惠政策。(州商務局牽頭負責;州發展改革委、州投資促進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級出臺的惠臺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台資企業發展。(州稅務局負責)

 

5.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大理州註冊的獨立法人,享受與大理州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的科研政策。受聘于大理州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台灣科研人員,享受與大理州科研人員同等的科研政策。對台灣地區知識産權在大理州轉化的,可參照執行大理州知識産權激勵政策。鼓勵兩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共同在大理州設立兩岸合作研發機構、院士專家工作站,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聯合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才。(州科技局牽頭負責;州教育體育局、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州市場監管局、大理大學、滇西應用技術大學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6.台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大理州能源、交通、水務、環保、舊城改造、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公平參與招投標。(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務局、州商務局、州政務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7.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政府採購。(州財政局牽頭負責;州工業和信息化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8.凡涉及負面清單以外的臺商投資項目(含股權並購),實行企業設立及變更登記與企業信息報告“一口辦理”。(州商務局牽頭負責;州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9.健全重大台資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和重點台資企業服務機制,降低台資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台資企業同等享受大理州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政策。(州商務局、州稅務局、州市場監管局、州政務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0.鼓勵和引導台資企業依託各類園區參與“一帶一路”和輻射中心建設,鼓勵轄區內臺商臺企以加工貿易、跨境貿易等多種形式參與中越、中老、中緬經濟合作區建設,拓展東盟、南亞市場。(州商務局牽頭負責;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財政局(州金融辦)、州投資促進局、大理海關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1.鼓勵和引導台資企業投資大理州高原特色現代農業。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申報農業産業化省級、州級重點龍頭企業和農業産業化項目,支持台資農業企業申報品牌農産品和無公害農産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創立自主品牌。支持台資農業企業參加中國—南亞博覽會及中國昆明國際農業博覽會,促進海峽兩岸農業企業交流合作。台資農業企業可與大理州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州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州商務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2.對台資農業企業和台灣同胞放開農業社會化服務領域市場準入,減少農業生産性服務業重點領域前置審批和資質認定項目,除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批登記的事項外,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依據的,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或事後備案登記。支持台資農業企業、台灣同胞與大理州農業社會化服務機構合作,與大理州農業企業享受同等農機購置補貼、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州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州臺辦、州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3.支持台資企業以多種方式參與大理州林業和草原建設。支持台資企業在大理州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林業和草原工程建設或生態經濟開發建設。(州林草局牽頭負責;州發展改革委、州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4.經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或國務院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台灣金融機構可以在大理州設立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支持台資銀行大理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滿足徵信需求。(人民銀行大理州中心支行牽頭負責;州財政局(州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5.推動雲臺徵信機構交流合作,擴充徵信産品種類,拓寬徵信服務渠道,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人民銀行大理州中心支行負責)

 

16.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大理州設立企業時可以選擇使用美元或人民幣作為註冊資本金,在經營活動中可以享受大理州企業同等待遇。台灣同胞來大理州創業,以其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的,科技成果作價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州商務局牽頭負責;州市場監管局、州金融辦、人民銀行大理州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7.支持中小台資企業培育“專、精、特、新”産品,加強小微企業各類創新平臺建設。(州科技局牽頭負責;州工業和信息化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8.在大理州註冊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在出口退稅、技術改造、環保、小微企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方面享受與大理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州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州臺辦、州稅務局、大理海關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9.建立健全台灣同胞投資大理州協調服務機制,建立臺商臺企維權工作聯絡員制度,針對臺商臺企在投資中遇到的融資難、用工難等問題開展個性化精準幫扶服務。建立服務台資企業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服務台資企業專題會議,幫助協調解決臺企在生産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州臺辦牽頭負責;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州財政局(州金融辦)、人民銀行大理州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0.積極引進台灣土壤污染防治技術,鼓勵支持台灣土壤治理與修復企業或科研機構參與大理州土壤污染防治試點示範項目。(州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農業農村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二、擴大大理州與台灣社會文化等領域交流,努力為台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21.鼓勵支持台灣高校教師,工程、科技等領域專家在大理州設立工作室,開展學術交流。(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州教育體育局、州科技局、州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2.鼓勵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來大理州舉辦或參加符合大理州重點産業培育方向且具有規模和影響力的展會,提供同等相關支持政策。(州商務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配合)

 

23.在大理州生活滿6個月的台灣同胞可依照規定程式旁聽、列席人大、政協相關會議。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可通過相關選聘程式擔任特邀調解員、企業法律顧問等。(州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州政協辦公室、州法院、州檢察院、州司法局、州臺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4.積極協助台灣同胞和相關社會組織在大理州參與扶貧、支教、支醫、公益、社會建設等基層工作。鼓勵在大理州長期居住的台灣同胞參與當地社區建設和服務工作。(州民政局牽頭負責;州臺辦、州教育體育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扶貧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5.深化大理州與台灣勞工界交流合作,推動兩地工匠廣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揚中華工匠精神。(州總工會牽頭負責;州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6.在大理州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加州級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技術能手、三八紅旗手等表彰獎勵活動評選。(州總工會、州婦聯牽頭負責;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27.鼓勵台灣同胞根據國家規定參與大理州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州新聞出版局(州版權局)、州廣電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8.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可加入大理州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州民政局、州臺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9.鼓勵台灣同胞、民間團體和協會在群眾體育、競技體育、體育産業和體育文化等領域與大理州開展深層次合作。(州教育體育局牽頭負責;州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0.鼓勵支持兩地高校、中小學、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機構開展校際交流合作,互派教師、學生開展研學活動,重點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的研學交流。(州教育體育局牽頭負責;大理大學、滇西應用技術大學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為台灣同胞在大理州學習實習、就業創業、居住生活提供同等待遇

 

31.全力做好臺胞臺商臺企服務工作,建立“為臺法律服務站”,開展對臺政策法規宣傳,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服務。(州臺辦負責)

 

32.鼓勵台灣優質職業院校與大理州職業院校、技能培訓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州教育體育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3.台灣同胞享受就醫定點綠色通道。(州衛生健康委負責)

 

34.台灣同胞子女入園、入學和升學條件、學校安排、收費等方面與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州教育體育局牽頭負責;州發展改革委、州臺辦、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5.支持大理州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為台灣青年學生提供實習崗位。方便台灣同胞在大理州求職就業,在省的統籌下,加快推動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線上招聘系統升級,指導台灣同胞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線上註冊登錄並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州教育體育局、州臺辦、團州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6.鼓勵來大理州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申報大理州蒼洱人才“霞光計劃”,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申報高層次人才的評審項目,通過審定後,享受大理州人才項目的相關激勵和優惠政策。協助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申報雲南省人才計劃、國家人才計劃。(州委組織部牽頭負責;州委宣傳部、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教育體育局、州科技局、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國資委、州財政局(州金融辦)、州工商聯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7.台灣同胞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或5年有效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自願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州教育體育局牽頭負責;州臺辦、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8.鼓勵台灣青年來大理州就業創業,同等享受省、州、縣(市)人民政府出臺的各類創業項目扶持、融資支持、科技創新、市場開拓、生産經營場所和住房租金補貼等優惠政策。(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州財政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9.鼓勵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和台灣法人與大理州居民和大理州法人合資合作,在大理州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養老機構。(州民政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0.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參加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可按相關規定申請執業註冊。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可根據《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取得在大理州的行醫資格。支持台灣同胞在大理州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和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資格的,可按規定申請在大理州執業。(州衛生健康委負責)

 

41.在大理州就業滿6個月的台灣同胞,失業後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享受相應就業服務。(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42.台灣同胞可報名參加《向台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規定的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當地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43.鼓勵在大理州的金融機構優化台灣同胞金融服務,為台灣同胞辦卡開戶提供便利,方便台灣同胞在大理州使用電子支付服務。(人民銀行大理州中心支行牽頭負責;州財政局(州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4.保障台灣同胞與大理州員工同等享受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繳存住房公積金待遇,在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係並離開大理州時且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個人賬戶內的公積金餘額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支取。(州公積金管理中心牽頭負責;州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5.台灣同胞在大理州創業、就業申請公租房時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

 

46.台灣同胞在大理州居住期間,可按相關規定參加各類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州財政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7.台灣同胞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大理州所有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民宿酒店等登記住宿。(州公安局負責)

 

48.鼓勵台灣同胞來大理旅遊,鼓勵支持州內景區針對台灣遊客制定門票優惠措施。在台灣遊客中大力推廣使用“一部手機遊雲南”(“遊雲南”APP)。(州文化和旅遊局、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9.台灣同胞在大理州與同齡當地居民同等享受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相關優惠政策。(州財政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0.在大理州長期生活並取得居住證的台灣同胞,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或重大疾病時,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且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納入臨時救助範圍。(州民政局牽頭負責;州臺辦、州應急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大理州委臺辦

標簽:惠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