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榕就業創業臺胞同時符合三條件可申請保障房

近日,福州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榕就業創業臺胞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指出,在榕就業創業臺胞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的,可向該市申請保障性住房。

 

這三個條件分別是:(一)在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及大學城(含高新區)有穩定工作,與所服務企事業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者在上述地區自主創業,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二)取得該市台灣居民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及大學城(含高新區)無自有住房。

 

《實施方案》指出,申請人可直接向就業創業所在地區臺港澳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相對集中的企業、台灣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可作為申請主體,匯總企業、基地所吸納就業創業的臺胞所需提供的各項資料,集中向所在地區臺港澳部門提出申請。

 

據悉,福州市堅持“租購並舉”原則,分期分批向臺胞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租賃戶型以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為主。租金標準參照該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相關規定,實行減免30%的市場化租金標準。(中國台灣網、福州臺港澳辦聯合報道)中國台灣網8月16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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