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開始施行 “大數據殺熟”涉嫌違法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21-11-01 15:46:22 | 來源: 央視網 |
央視網消息(記者 朱春燕 豆瑞華):11月1日起,《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施行。
“這是我國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邁出的一大步。”京師律師事務所范辰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民法典》《刑法》《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構成信息保護的立體法律體系,用法律手段對我們的個人信息進行綜合性保護。
該法對“大數據殺熟”、個人信息撤回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該如何應用《個人信息保護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央視網記者:“大數據殺熟”在電商平臺頻繁出現,《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後,對這種現場將會産生怎樣的影響?
范辰律師:針對電商平臺頻頻出現的“殺熟”情況,《個人信息保護法》予以關注並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同時要求,在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行銷時,應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也就是説,該法實施之後,“大數據殺熟”的操作涉嫌違法。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了嚴厲的法律後果,如果違反該規定,政府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罰款,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在一定期限內的禁業限制。
央視網記者:《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提到撤回權的問題,也就是説許可個人將信息撤回,在實際生活中,個人該如何做?
范辰律師:《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未刪除的,個人有權請求刪除:(一)處理目的已實現、無法實現或者為實現處理目的不再必要;(二)個人信息處理者停止提供産品或者服務,或者保存期限已屆滿;(三)個人撤回同意;(四)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約定處理個人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此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個人信息,如果不主動刪除的,公民有權請求刪除。在個人要求刪除的情況下,如果個人信息處理者拒不刪除的,公民可以通過向政府主管部門投訴或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要求刪除。比如,在一些商業機構辦理業務,需要提供個人信息的,辦理完畢後除國家規定需要留存備案信息之外,應根據公民的要求刪除有關個人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在街頭被拍的情況時有發生,但並非被拍到就涉及侵犯個人信息。如果是新聞機構新聞報道的需要,公民無權要求刪除照片;如果是司法機關或政府機關執法的需要,公民無權要求刪除照片;如果被其他個人或單位拍照,只要不存在醜化或貶低人格的情形,公民也無權要求刪除照片;如果被其他個人或單位拍照,存在醜化或貶低人格的情形,公民有權要求刪除照片。
央視網記者:日常生活中,我們個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
范辰律師:首先,公民要有自我保護意識,要認識到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性。相關詐騙案的頻發,就與個人信息洩露有關。
其次,在處理個人事務過程中,要注意個人信息的保護。比如,向有關機關或商業機構提供公民信息,要審查必要性,儘量不提供或少提供,堅持非必要不提供原則和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方式原則。
再次,如果發生了侵害個人信息的事件,公民應及時投訴、報警或進行民事訴訟,用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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