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一年來—— 法治護航人民美好生活
編輯: 王瑞穎 | 時間: 2022-01-06 15:44:36 | 來源: 人民日報 |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一年來,全國各地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民法典,依法公正裁判一系列民事案件,內容涉及物權、人格權、侵權責任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這些案件裁判不僅對案件當事人的生活産生具體影響,而且為社會公眾的各類民事活動明確了規範指引、樹立了行為指向,産生了積極的導向作用。更重要的是,這些案件裁判的背後,無不體現了民法典堅持以依法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價值取向,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法治領域的生動實踐。
——編 者
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守合法正當必要原則
依法保護個人信息
【案例】2019年2月起,孫某未經他人許可,以34000元的價格,在互聯網上公然非法買賣、提供個人信息,造成4萬餘條自然人個人信息被非法買賣、使用,導致眾多不特定人員的信息長期面臨受侵害的風險,嚴重侵害社會眾多不特定主體的個人信息權益,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益訴訟起訴人據此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侵害不特定社會主體個人信息的行為雖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當時法律僅對個人信息作出了概括性規定,而民法典對個人信息保護有更為詳盡的規定。案件適用民法典,不存在適用民法典會“減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的合理預期”的情形。因此法院在該案審理中適用了民法典相關條款規定。
2021年1月8日,法院判決孫某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34000元,專門用於信息安全保護或個人信息保護等公益事項,並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
【説法】民法典人格權編採用專章方式對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一併予以保護,並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則作了規定。民法典規定,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審理法官表示,近年來,圍繞個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買賣容易形成灰黑産業鏈,嚴重侵擾公民生活安寧、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甚至成為電信網絡詐騙、金融詐騙等多種犯罪的源頭。此類案件受害群體廣泛,成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密切關注的社會問題。該案作為民法典實施後全國首例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警示廣大網絡用戶和網絡信息處理者應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嚴格遵守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
準確適用“自甘風險”規則
尊重個體自由
合理分配風險
【案例】2020年4月28日,在一場羽毛球比賽中,周某打出的羽毛球擊中70歲的宋某右眼,宋某被診斷為右眼人工晶體脫位、前房積血等,並住院治療。後宋某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8500余元。
法院審理過程中,宋某稱周某明知其年紀大、反應慢、眼睛受過傷,未履行注意義務,選擇向其大力扣球,才致使其右眼受傷,雖不存在故意,但構成重大過失。即使不構成重大過失,也應適用公平責任,由雙方分擔損失。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宋某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將自身置於潛在危險之中,應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且周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後宋某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説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是我國法律首次確認“自甘風險”作為免責事由。
本案作為全國法院首例適用“自甘風險”審理並宣判的案件,以公開宣判的方式向社會宣傳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和立法精神,體現了尊重個體自由、合理分配風險責任的理念,有利於促進社會公眾理性、積極參與文體活動,保障文體活動健康有序開展。
法官提醒,作為文體活動參加者,一定要充分了解相關活動的形式和特點,全面考察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並結合自身情況,合理預估活動風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活動中應妥善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盡到注意義務,避免對他人的人身造成損害,若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需承擔侵權責任。
綠色原則促進節約資源、保護生態
懲治環境侵權行為
【案例】深圳市某公司在生産過程中,長期存在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該公司也因超標或超總量排污,違反限期治理制度,違反水污染、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被環保部門處罰7次。環保組織等以該公司存在長期連續超標排放污染物、構成環境民事侵權為由,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存在連續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及水污染物的情況,説明其對各項環保設施的日常管理與維護不力,其污染治理設施不足以處理生産産生的全部廢水、廢氣,已造成環境損失和環境功能損失,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021年1月27日,深圳中院判決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的損失共計1000萬元等。
【説法】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該規定即民法典所確立的綠色原則。綠色原則為司法實踐中進行法律適用、法律解釋、法律漏洞填補以及利益衝突時的價值判斷和選擇,提供了法律適用指引。
民法典各分編分別對於綠色原則作出具體規定。例如物權編中,提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合同編中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侵權責任編中,用專門章節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作出規定。
本案通過準確適用民法典綠色原則,依法制裁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人,支持環保組織主張的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請求,推動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機制,以司法裁判彰顯人民法院保護生態環境、護航綠水青山的信心和決心。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保護“頭頂上的安全”
【案例】2020年8月29日淩晨2點,伴隨一聲巨響,成都市某小區一層住戶胡某家被砸穿陽光玻璃棚兩處、砸壞花盆3個。胡某當晚發現兩件高空墜物為磚頭和斧頭狀鐵塊。胡某與物業公司人員逐樓排查,發現唯獨該樓18層業主羅某家中陽臺有同批次磚塊,經多次協商,羅某只願賠償磚塊砸壞的其中一處玻璃,拒絕賠償斧頭狀鐵塊砸壞之處。
在多次與羅某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胡某將可能造成侵害的2層至18層業主共17名被告全部起訴至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經現場勘驗並綜合全案證據,法院認為羅某作為侵權人具有高度蓋然性,故判決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非由該單元樓的其他業主分攤。
【説法】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對此,民法典將對高空安全的保護推向新高度,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對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進行了厘定,也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責任和公安機關的調查責任作出了規定。民法典的實施,對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對於高空拋墜物侵權糾紛,民法典在原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應由侵權人依法承擔責任作為一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為例外”的責任承擔方式,最大限度實現“不讓加害人漏網,不讓無辜人‘背鍋’”。
同時,本案通過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既積極推動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綜合治理、協同治理工作,也更好地保障了居民的權益,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同時態度鮮明地表達出向高空拋物等違法失德行為堅決説“不”的司法態度。
版式設計:沈亦伶
《 人民日報 》( 2022年01月06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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