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位未定論”死灰豈能死灰複燃

不久前,台灣當局再次炒作“台灣地位未定論”。在所謂的“‘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生效70週年”研討會上,應邀出席的民進黨籍立法機構負責人遊錫堃表示,這兩個條約説明瞭“台灣絕非中國的一部分”。

 

炒作“台灣地位未定論”並不是什麼新鮮事,甚至可以説是“台獨”勢力的固有説辭。“台灣地位未定論”是當前主流“台獨”謬論的邏輯前提,而“舊金山和約”,以及與其配套的當年台灣當局與日本簽訂的“中日和約”(即“台獨”勢力口中的“台北和約”)都是所謂的重要依據。在“台獨”勢力看來,戰爭的始末是從宣戰到和平條約生效,所有經過協議後的權利義務須在和平條約生效以後才能産生法律關係。由於兩份“和約”只是聲明日本放棄了臺澎地區主權,並未明確歸屬,因此,儘管載明臺澎地區歸屬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前“舊金山和約”之前,但其位階卻並不高於和約。進一步講,所謂的“中華民國光復台灣”,也只是一種代管行為。這就是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論”。

 

溯本追源,“台灣地位未定論”是美國東亞戰略中的組成部分。二次大戰結束後,美國借用中國對抗蘇聯的戰略企圖隨著中國和蘇聯革命勝利而瓦解,扶持日本成為美國新的選擇。考慮到同盟國與日本仍處在停戰狀態,未正式簽訂和平條約,在排除對日作戰的主要力量——中國的情況下,美國牽頭同盟國與日本簽訂了所謂的“舊金山和約”,為作為戰敗國的日本鬆綁。隨後,當時受到美國庇護和扶持的蔣介石集團雖然聲明反對“台灣地位未定論”,但仍與日本單獨簽訂了所謂的“中日和約”。至此,“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干涉勢力炮製的“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兩個所謂“法理基礎”宣告完成。

 

如果孤立地看待所謂的“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那麼“台灣地位未定論”看上去具有強大的邏輯自洽性,這也是為什麼其始終是“法理台獨”的不二法門。但如果將其放置在一個大理事背景下,就不難發現其中的不合理與不合法。由於將中國和蘇聯排除在外,因此“舊金山和約”與1942年《聯合國家宣言》有關“各簽字國政府不得單獨同敵國停戰或媾和”的規定相悖,這使得“舊金山和約”成為一個片面的和約,不具有正當性、合法性。此外,新中國成立後,所謂“中華民國”便已經失去了國際主體地位,“中日和約”的合法性也自然不存在。

 

應該説,“台灣地位未定論”陰魂不散很大程度是因為“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干涉勢力的政治需要。實際上,在中美關係正常化之後,“台灣地位未定論”幾乎從作為始作俑者的美國的官方口徑中絕跡。在新中國重返聯合國後,台灣屬於中國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雖然“台獨”勢力硬拗美國是“認知”(recognize)而不是“承認”台灣屬於中國,但依然改變不了“台灣地位未定論”在國際社會中的銷聲匿跡。反復炒作“台灣地位未定論”,只怕是民進黨為了選票的自娛自樂。(王曉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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