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文章:賴清德“文化台獨3.0”用心險惡、貽害無窮

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副研究員任冬梅

 

近日,賴清德提出所謂“2個承諾、8項主張”的文化政見,其內容涉及語言、藝術、法律、文化、思想、經濟、傳播等多個面向,是以體系化的方式從戰略高度和法制層面入手,試圖打造蔡英文“柔性台獨”和“文化台獨2.0”的升級版,將對島內民眾尤其青年一代以及兩岸關係産生深遠危害。

 

“文化台獨”是一種在思想、文化、意識形態領域謀求“去中國化”,切斷台灣與祖國大陸在歷史、文化、民族等方面的聯繫,培植以台灣為“獨立主體”的歷史、文化、民族和國家認同的思潮和行為。在李登輝和陳水扁時期,“文化台獨”開始抬頭並呈現惡性蔓延趨勢。2016年,蔡英文上臺後繼承李扁衣缽,更加隱蔽地推行“文化台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徹底斬斷兩岸各方面的歷史聯繫;二是深入改造台灣的“文化認同”。具體表現在從課綱、語言、歷史、宗教信仰等方面不斷“去中國化”,製造“國族分裂”。

 

賴清德提出的“2個承諾、8項主張”,是在蔡英文的基礎上,以更為全面、系統、制度化的方式推行“文化台獨”,可稱其為賴氏“文化台獨3.0”。其“2個承諾”分別是“任內”將每年增加文化預算;強化“行政機構文化會報”機制,落實“文化基本法”。這兩個承諾可謂是賴氏“文化台獨3.0”的總綱,其核心精神是從戰略高度施行“文化台獨”,將“文化台獨”打造為系統工程並以“國家基本法”的高度賦予“文化台獨”超然的“合法性”,以徹底完成意識形態領域的“台灣國族建構”。

 

其一,“行政機構文化會報”機制是“跨部會”召開的最高級別“文化彙報”會議,提升了文化部門在所有行政機構中的決策地位,以實現賴清德所謂“部部是文化部、局局是文化局”的目標。其二,將“文化基本法”提升到“文化憲法”位階。“文化基本法”的法律定位不是文化部門的組織法,或文化行政的基本法,也不是針對文藝工作者的勞動基準法,而是一部當局各部門都必須恪守、攸關台灣一般民眾文化日常生活的所謂“國家文化基本法”。該法的“立法”宗旨是“落實‘憲法’文化規定,建立多元文化‘國家’,確立‘國家’文化基本價值,發展文化的主體性”,可謂以法律形式為“文化台獨”保駕護航。

 

賴清德提出的“8項主張”中的第1項是“推動系統性文化保存奠立文化根基”,推動“再造歷史現場2.0”,本質是全面恢復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歷史記憶,美化殖民侵略歷史;美化“台獨”人士所謂的“奮鬥歷史與精神”,或將一大批沒有“台獨”意識的近代台灣知識分子歸屬到“台灣主體意識覺醒者”行列,達到篡改台灣歷史的目的。第2項“復振國家語言,促進多元文化社會共融”,其重點是“支持多元語言的不斷創作與傳播”,實質則是借“語言平權”壓抑漢語。2018年台灣通過所謂“語言發展法”將佔台灣絕大多數人使用的“漢語”貶為“華語”,與閩南話、客家話、少數民族語言等並列為平行通用的“官方語言”。賴清德提出將加速推動成立“台灣語言研究發展中心”,就是試圖以當局的力量進一步打壓漢語的地位,人為提高其他語言的使用範圍和頻率。第3項“重建台灣藝術史”,實質是將“去中國化”“篡改歷史”的黑手伸向藝術領域,將全面改造台灣美術史、表演藝術史、音樂史、工藝史、建築史、文學史、影視音史等藝術史,徹底斬斷兩岸在文化藝術上的歷史聯繫,突出台灣藝術的所謂“在地性”與“主體性”。“8項主張”的第4至8項,分別是要求從博物館、地方文化、文藝工作者、文化産業、傳播平臺和宣傳體系等方面,突出所謂的“台灣文化”、強調“台灣文化自成體系”,否定台灣歷史文化傳統與祖國大陸的源流關係,割裂兩岸文化的傳承性。

 

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賴氏“文化台獨3.0”是打著“本土化”和“多元化”的幌子,以追求“自由、民主、人權”為口號,以“台灣主體性”為價值取向,以社會教育為先導,以“文化基本法”為制度保障,試圖全面改造島內民眾的文化認同、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塑造其“台灣主體意識”及背後的“台灣獨立意識”,將對兩岸關係融合發展與和平統一産生極為消極的影響。

 

海峽兩岸,血脈相連、文脈相通。兩岸深層次、割不斷的文化聯結,絕不會被別有用心者輕易破壞。賴清德之流如果繼續“離”心不斷、“獨”性不改,不僅長久禍害島內民眾,還將讓台灣陷入兵兇戰危境地,給廣大台灣同胞帶來深重災難。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