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三部”聯合發佈意見 明確哪些具體內容?一文解讀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介紹了《意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意見》共計22條,主要包括:

 

針對分裂行徑,明確“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認定標準,繼續明確了對“台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節,並對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的這些認定作出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立足依法嚴懲,重申從重處罰情節和不受追訴期限等情形。

 

對於“台獨”頑固分子,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等。

 

《意見》明確缺席審判適用程式

 

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表示,根據《意見》,只要我執法司法機關認定需要及時追溯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缺席審判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只要實施了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我們都絕不容忍、絕不姑息,也絕不會聽之任之,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總臺央視記者 朱若夢 趙超逸)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