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 3月1日起不再執行這一規定
| 編輯: 母曼曄 | 時間: 2025-02-26 16:34:29 | 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
2月2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4年10月,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了《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其中對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境內保險公司資質要求作出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提出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不再執行“最近一年末總資産不低於二十億美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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