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編輯: 王瑞穎 | 時間: 2026-02-10 10:51:57 | 來源: 新華社 |
新華社北京2月9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條例》旨在高品質推進自然保護區建設,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條例》共5章48條,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完善自然保護區功能定位。根據自然保護地類型劃定有關標準,將自然保護區界定為以保護典型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佈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為主要目的,實現自然資源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陸地和海洋區域。
二是明確自然保護區建設總體要求。規定自然保護區建設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生態保護第一、統籌保護和發展,堅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社會共享的機制,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
三是落實自然保護區管理體制改革部署。明確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自然保護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相應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四是規範自然保護區設立。明確設立自然保護區應當具有的條件;將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統一整合為省級自然保護區;規定自然保護區區域範圍的劃定應當統籌考慮自然生態系統等保護對象分佈區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五是強化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規定對自然保護區實行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加強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及時評估和預警生態風險;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內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一般控制區內嚴格限制人為活動;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日常巡護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對自然保護區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是嚴格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和執法主體,加大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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