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刊憲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特區國安委)已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細則》)。《修訂細則》已于23日刊憲公佈,並於同日生效。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區現行法律准予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該條規定的措施。《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為採取該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首次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于2020年7月7日生效。

 

(總臺記者 周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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