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的十大謬誤

“南海仲裁案”是一齣披著法律偽裝的政治鬧劇。它不僅無法解決中菲之間的涉海問題,反而成為影響中菲關係和海洋法治的“亂源”。剝開其偽裝,“南海仲裁案”至少存在以下十大謬誤:

 

一、政治綁架法律。南海問題是地區國家圍繞南海個別島礁主權和海洋劃界而産生的問題。多年來,地區國家通過對話協調管控分歧,推進合作,總體上維護了南海的和平穩定。但樹欲靜而風不止。美國高調宣佈“重返亞太”後,攪局南海的動作越來越多。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案”是美國一手挑唆、策劃和操縱的。無論是發起“仲裁”,起草“訴狀”,組建“仲裁庭”,還是後續的操弄炒作,背後都有美國的影子,目的就是攪亂南海,從中牟利,維護其霸權地位。這也是為什麼説“南海仲裁案”是一齣披著法律偽裝的政治鬧劇,它借用法律外衣將地緣麻煩引入地區,挑撥地區國家,打壓地區合作勢頭。

 

二、侵蝕國家主權。無論選擇哪種方式解決國家間爭議,都不能違背主權國家的意志,應以“國家同意”為基礎。在領土問題和海洋劃界爭議上,中國不接受任何強加的解決方案。菲律賓未經中國同意,單方面提起“仲裁”,侵蝕“國家同意”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如果放任這樣的操弄,每個主權國家都可能被無端捲入自己不同意參加的程式。

 

三、違約背義。中菲之間已選擇通過談判協商解決領土問題和海洋劃界爭議。菲律賓提起“仲裁”,破壞了中菲之間的約定,違反了國際法上的“約定必須遵守”原則,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80條、第281條有關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規定。如果同他國達成的契約可以隨意丟棄,國際社會將陷入信任危機。

 

四、偷換概念。菲律賓假意提起“仲裁”,不是為了解決與中國的爭議,更不是為了南海的和平穩定,而是為了否定中國的主權。菲律賓明知其訴求涉及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而陸地領土問題不屬於海洋法調整的事項,卻故意將陸地領土問題包裝成《公約》項下的問題。菲律賓口口聲聲稱不尋求判定任何領土歸屬,但在“仲裁”進程中,特別是庭審中,卻屢屢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如果按照菲律賓的做法,其他國家的領土問題也可能被包裝為海洋問題,“陸地統治海洋”原則將被反轉,很多國家的海洋權益都將失去保障。

 

五、斷章取義。菲律賓明知其訴求涉及海洋劃界問題,且中國已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聲明,將海洋劃界爭端排除出《公約》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式,菲律賓卻故意將海洋劃界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因素,比如島礁地位等剝離出來,孤立看待,規避中國的排除性聲明。世界上許多國家,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多國也作出了類似的排除性聲明,菲律賓的做法使得這些聲明均形同虛設。

 

六、無中生有。菲律賓從未就其訴求中提及的事項,比如歷史性權利、島礁地位、傳統捕魚權等與中方進行過任何談判,卻故意將中菲間一般性外交磋商曲解為就上述事項進行的談判,謊稱已窮盡雙邊談判手段,這違反了《公約》第283條關於就仲裁事項“交換意見”的規定。如果按照菲律賓的做法,國家之間的雙邊外交談判都面臨被曲解、利用的風險。

 

七、篡改《公約》。“仲裁庭”無視中國南沙群島整體性,錯誤分割處置有關島礁的地位和海洋權利問題,將南沙群島中有著50萬平方米的大島——太平島判定為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而非可以享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島嶼,並進而認定南沙群島沒有任何島礁可以産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然而,太平島上植被茂盛,有井水可飲,有椰子、香蕉、青菜、家禽可食。“仲裁庭”的裁定完全不符合《公約》第121條的規定和南海地理事實,根本不是在解釋《公約》,而是“肆意造法”,改寫了《公約》。如果美國認可“南海仲裁案”的裁判,並認為它已經成為國際法的一部分,那麼美國依據原本面積不足0.19平方公里、島上也沒有淡水的約翰斯頓環礁主張200海裏專屬經濟區,就是非法的。

 

八、越俎代庖。“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多次對菲律賓沒有提交“仲裁”的事項進行裁定,違背“不告不理”原則,違反《公約》附件七第10條的規定“裁決應以爭端的主題事項為限”。菲律賓僅要求判斷黃岩島和仁愛礁附近的捕撈行為,“仲裁庭”卻將範圍擴大到整個南沙群島。菲律賓僅要求判斷個別島礁的法律地位,“仲裁庭”卻將之擴大為判斷南沙群島所有島礁。“仲裁庭”本應是客觀公正的裁判機構,卻表現得比菲律賓更像“原告”。

 

九、捕風捉影。菲律賓拼湊關聯性和證明力不強的證據,強撐其訴求。“仲裁庭”主動替菲律賓查找證據,違反“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基本法律原則。“仲裁庭”在認定關鍵事實時,大量採信缺乏相關性、實質性和證明力的證據,例如憑著3份菲律賓漁民的宣誓書就大體認定菲漁民在黃岩島附近擁有傳統捕魚權,而且,這些宣誓書還是菲律賓在提起“仲裁”後專門為訴訟目的製作的。如果照此標準,是不是任何人宣個誓,都可以對相關海域主張權利?

 

十、衝擊法治。“南海仲裁案”不僅無助於解決中菲在南海的爭端,反而使南海問題更為複雜。所謂“裁決”損害《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挑戰國際海洋法律秩序,背離國際法治基本要求,危及其他國家和國際社會整體利益。國際社會應引以為戒。(宗海平 作者為國際問題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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