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佈對原産于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相關企業稅率繼承的決定

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36號 公佈對原産于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相關企業稅率繼承的決定

 

2026年4月1日和4月22日,商務部收到株式會社大賽璐(DAICEL CORPORATION)和台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DAICEL HPP TAIWAN CO., LTD.)提交的申請。上述公司請求分別繼承寶理塑膠株式會社(POLYPLASTICS CO., LTD.)和台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在對原産于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和其他權利義務。商務部對此進行了調查並作出繼承稅率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公司適用稅率

 

2025年5月18日,商務部發佈2025年第25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其中,寶理塑膠株式會社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35.5%,台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3.8%。

 

二、調查程式

 

2026年4月1日,株式會社大賽璐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寶理塑膠株式會社已將包含共聚聚甲醛在內的工程塑膠業務通過吸收分立的方式整體轉入母公司株式會社大賽璐。株式會社大賽璐請求繼承寶理塑膠株式會社在對原産于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2026年5月20日,株式會社大賽璐根據商務部要求,提交了補充文件。株式會社大賽璐隨同申請書和補充文件提交了有關吸收分立的合同書、董事會會議紀要、適時披露文件以及業務轉移前後相關公司的註冊登記和認證文件、公司章程、股東和董事名單、關鍵負責人員名單、生産設備和流程、産能和産量、原材料供應商、銷售客戶和銷售渠道、關聯公司等證據和材料。2026年7月15日,株式會社大賽璐根據商務部要求,就申請材料中的部分內容提交了説明文件。

 

2026年4月22日,台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母公司寶理塑膠株式會社在吸收分立後更名為大賽璐工程塑膠投資株式會社,為配合母公司名稱變更,台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台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繼承台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原産于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2026年4月23日,台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商務部要求,提交了補充文件。台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隨同申請書和補充文件提交了有關公司名稱變更的股東會會議紀要、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表和公證文件以及更名前後的公司章程、股東和董事名單、關鍵負責人員名單、生産設備和流程、産能和産量、原材料供應商、銷售客戶和銷售渠道、關聯公司等證據和材料。2026年5月25日,台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就申請材料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微小更正。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産業。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産業對此不持異議。

 

三、繼承稅率決定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上述公司的申請符合要求並附相應證據。公司關於共聚聚甲醛的生産設備、生産能力、供應商關係、客戶基礎、銷售渠道等在業務轉移和更名前後均未發生實質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株式會社大賽璐(DAICEL CORPORATION)繼承寶理塑膠株式會社(POLYPLASTICS CO., LTD.)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35.5%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二)由台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DAICEL HPP TAIWAN CO., LTD.)繼承台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3.8%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三)以寶理塑膠株式會社(POLYPLASTICS CO., LTD.)名稱向中國大陸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適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適用的35.5%反傾銷稅稅率。

 

(四)以台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名稱向中國大陸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適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其他台灣地區公司”所適用的32.6%反傾銷稅稅率。

 

四、本公告自2026年8月21日起執行

 

商務部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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