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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精神撫慰金各地高低不一 專家呼籲統一細化相關標準

2017-02-20 09:20:53|來源:央廣網|編輯:谷士欣

  央廣網北京2月20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增加精神損害賠償,這是2010年新《國家賠償法》的一大亮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此項規定不斷完善,實現了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重大發展,精神撫慰金不斷得到重視,尤其是陳滿案、張氏叔侄案、錢仁風案、許金龍案等,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但因每個案件具體情況不同,賠償數額的差距存在各地高低不一,甚至差異巨大的問題。在各地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差距究竟如何造成?又該如何進一步統一和細化相關標準?

  2015年遼寧涉黑團夥袁誠家案件二審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終審被法院認定無罪。被羈押731天的高超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2016年12月20日遼寧省營口市中級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判決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7萬餘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精神撫慰金佔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的5.6%。高超認為這個比例過低,近日向遼寧高院提出申訴。高超表示,因為此事他父母受到的精神傷害很大。“孩子進去父母是最遭罪的,父親在我沒事時很健康,雖然有高血壓,但因為我,這兩年已經兩次去醫院手術,現在吃喝拉撒全在床上,用父親的話説,活著一點生活品質都沒有。”

  高超是乒乓球教練,自己經營的俱樂部在他被羈押的兩年裏基本經營不下去了,曾經在媒體上曝光的被抓獲、審判的鏡頭也讓他感到痛苦。“這件事讓我感到,我進去後朋友、社會、家人看我的眼光都不對了,給我帶來很大的困擾。”

  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增加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實現了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重大發展。最高法2014年出臺《意見》,作出更為詳盡的規定,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但在司法實踐中,這個標準的執行仍呈現較大波動。在一些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中,比如錢仁風案、陳滿案、許玉森案、張氏叔侄案、念斌案,精神損害撫慰金佔人身自由賠償金比例在41%至69%不等。但在一些社會影響不大的案件中,被告人獲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則相差懸殊。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教授分析,要給精神損害賠償一個量化標準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可操作、不可實現,但還是應該進一步探討如何去明確精神損害賠償金,避免因為判決的畸輕或畸重,對當事人造成一種新的傷害。

  王敬波認為,應該從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狀況、對家人的影響、社會影響、無罪的原因等方面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比例作出綜合判斷。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地位仍應更高層次的提升,應明示一些考量因素,同時摒棄一些不正當的考量因素,比如考量家屬會不會鬧、媒體的報道、社會輿論、領導的關注等,這些都是非正常因素,不應被考量。但恰恰在很多案件中被過度考量,甚至被確定為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主要標準。給一個人過高的精神賠償金,事實上只撫慰了他一個人,但造成對他人或者類似案件當事人的影響卻是衍生出來一種新的不公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分析,目前社會對案件關注度有多高及相應的輿論壓力有多大、案件本身的特點、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努力程度,以及地方經濟發展程度,都決定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比例問題。精神損害確實很難量化,但可以參照一些社會認知,來設定什麼樣的賠償比較公允、合適。這種精神損害賠償從無到有我們已實現,希望從少到多儘早實現。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則提出,當事人在向國家申請賠償後,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手段進一步消除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網絡侵害人身權益司法解釋當中,明確規定把相關判決上網,判決更改,前面報道和轉載的媒體有義務更改。依據司法解釋,可以要求媒體包括自媒體、電視臺,要求其刪除相關的報道,如果不刪,可以重新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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