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受理許金龍冤案二人國家賠償申請 均索賠980萬
本報北京2月12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盧義傑)申訴費用再次成為國家賠償申請者的關注焦點。記者近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福建許金龍冤案中許金龍、許玉森的國家賠償申請,二人均索賠980萬元,其中申訴費用各佔600萬元、390萬元。該案最遲將不晚於今年6月底審結。
此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1月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4名平反者彼時未向媒體披露此事。決定書顯示,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均分別獲得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193.6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6.81萬元,蔡金森獲得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180.8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6.81萬元。4人合計獲償1148.98萬元。
許金龍等4人曾在22年前捲入一起入室搶劫殺人案。1995年,福建省莆田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死刑,蔡金森死緩;4年後,福建高院二審改判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死緩,維持對蔡金森的死緩判決。媒體後發現該案存疑,律師認為部分證據涉嫌造假,2016年2月,福建高院再審當庭改判4人無罪。當年6月,許金龍等4人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總額超3300萬元。
許金龍、許玉森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他們不服福建高院的國家賠償決定,已向最高法申請國家賠償,最高法分別於2016年12月底就二人的申請予以立案。因經濟條件等原因,二人此次並未聘請律師。
申訴費用成為二人的重要訴求之一。許玉森稱,為了伸冤,他們家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不間斷地到福州、北京反映問題,“幾乎每個月都會去”,産生了大量交通、住宿、誤工、債務、律師費等申訴費用。有的親屬還因反映問題而被拘留過。許金龍就此提出600萬元國家賠償申請,許玉森就此索賠390萬元。
對於該部分索賠,福建省高院此前在國家賠償決定書中認為,國家賠償法確定的是法定賠償原則,有關賠償的原則、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範圍、賠償程式、賠償項目、賠償方式及數額標準等等,均應依照法律規定執行,“上訪申訴費用、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請求,依法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本院不予支持”。
記者注意到,對於申訴費用是否納入索賠範圍,目前各省法院做法不一。浙江省高院2015年8月曾在《關於當前國家賠償工作若干問題的解答(一)》第12條中明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對財産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何謂直接損失,最高法院沒有作出司法解釋和相關規定。實踐中,賠償請求人往往要求賠償律師費、多年申訴上訪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等,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浙江省高院認為,在不超過受害人實際支出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經協商確定適當賠償金額,將其以其他直接損失名義納入賠償範圍,以促使受害人服判息訴。但該做法並無全國範圍內統一要求。
二人的另一異議在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許金龍説,他與許玉森一審被判死刑,而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與僅被判死緩的蔡金森一樣,“1995年6月到1999年6月這4年,同屋的死刑犯天未亮就被拉出去槍斃,我們都在極度恐懼和絕望中度過,猜測下一個會不會是自己。請問,這樣的精神損害與沒被判死刑的精神損害能一樣嗎?”
因此,許金龍、許玉森此次各索賠2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福建省高院在國家賠償決定書中載明,支付二人96.8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是“綜合考慮許玉森被錯誤定罪、長期羈押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受到影響的具體情況”。
根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最高法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決定;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該冤案中的張美來、蔡金森未向最高法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張美來表示,他家為了平反已負債纍纍,希望能儘早拿到國家賠償來還債,所以沒再去最高法。截至目前,張、蔡二人的國家賠償尚未到賬,他們希望能儘快收到賠償款。
4名平反者如今正嘗試重新回歸正常生活。許玉森説,他目前沒找到工作,年紀大了沒法去打工,學習新技能也跟不上,現在依然靠借錢生活。許玉森説,一想到當年辦錯案的人並未被公佈追責,自己的心情也不好。許金龍也感到“已與社會脫節了”,43歲的他一年來頻繁相親,仍未找到對象。
(原標題:最高法受理許金龍冤案二人國家賠償申請 均索賠98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