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連載:《反分裂國家法》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思想”(一)

本世紀初,中國政府針對台灣陳水扁當局推行“台獨”分裂活動,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在堅決開展反“台獨”鬥爭的同時,孕育、形成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重要思想,提出“胡六點”,開闢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正確道路。

 

一、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一)《反分裂國家法》制定的依據

 

1、憲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其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現實依據——陳水扁2000年在台灣執政,2002年8月鼓吹 “兩岸一邊一國”謬論,2003年提出“催生台灣新憲法”時間表,2004年連任後力圖通過所謂“公民投票”“憲政改造”等方式,為“分疆裂土”另起爐灶提供“法律”支撐。中國政府綜合施策,堅決反對、遏制這種鋌而走險的“法理台獨”,《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師出有名”、有的放矢。

 

3、民意依據——針對陳水扁當局的“法理台獨”,大陸廣大人民群眾、社會各界人士和港澳同胞、海外僑胞紛紛提出意見和建議,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競相提出對臺專門立法的建言、提議。《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來自民意、凝聚民意,“順民意、得民心”。

 

4、政策依據——中國政府對臺政策,一貫明確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分裂、維護祖國統一。《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是一貫政策的“集中體現”“法律體現”,反映政策,強化政策。

 

(二)《反分裂國家法》內容的要點

 

《反分裂國家法》共十條,主要四個部分。

 

1、制定本法的宗旨——第一條標明,制定本法是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

 

2、關於台灣問題的性質和解決台灣問題的原則——第二、三、四條宣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3、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的立場——第五條宣示: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規定,國家“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推行“五大措施”,即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規定,推進兩岸和平統一“六項商談”,即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4、以非和平方式制止“台獨”分裂——第八條、九條規定,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種情況”“兩個保護”。“三種情況”即,“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兩個保護”即,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産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三)《反分裂國家法》頒布的意義

 

1、“一化”——將“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和20多年來對臺工作方針政策法律化。

 

2、“兩表明”——表明中國政府堅持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和平統一前景的一貫立場,表明全中國人民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共同意志。

 

3、“三規範”——規範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和各項交流、促進兩岸直接“三通”,規範保護台灣同胞正當權益,規範兩岸商談。

 

4、“四維護”——維護臺海地區、亞太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兩岸和平統一前景,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根本利益。

 

《反分裂國家法》,作為依據國家根本大法制定的專門法,為挫敗陳水扁“法理台獨”奠定堅實基礎、提供強大武器,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海內外中華兒女受到鼓舞,“台獨”分裂勢力、外國反華勢力受到震懾。《反分裂國家法》制定的背景、目的、內容、實際效應,雄辯證明其不是“戰爭法”,而是和平法、維護和平法,是統一法、維護統一法,是促進兩岸關係發展、推進兩岸和平統一法。(羅華慶)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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