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領域各種新類型、新形態矛盾糾紛不斷涌現。2019年至今,重慶市一中法院轄區兩級法院受理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糾紛18782件,審結17076件。其中,重慶市一中法院受理2907件,審結2808件。
通過對案件分析發現,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逐漸從佔絕對比例的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的“兩金”爭議(即逾期交房違約金和逾期辦證違約金爭議),轉向補充協議條款效力認定、精裝房品質異議、銷售顧問權限、開發商口頭承諾效力等新類型爭議。
2020年6月,李某某、夏某某與重慶某房地産公司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該公司開發的位於江北區觀音橋的某房屋,並約定了交房時間。合同載明如逾期交房超過30日,李某某、夏某某有權解除合同,李某某、夏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該房地産公司應當退還全部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支付違約金。2020年12月2日,因該房地産公司一直未交房,李某某、夏某某向該公司發出《律師函》,以逾期交房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該房地産公司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約定,若房地産公司逾期交房,李某某與夏某某放棄合同解除權,並以此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李某某、夏某某遂向江北區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並由該房地産公司承擔相應責任。一審法院支持了李某某、夏某某的訴訟請求。該房地産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一中法院,該院審理後駁回了該房地産公司的上訴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的補充協議係重慶某房地産公司向不特定對象提供的可重復使用文本,屬格式合同。該協議約定買方在逾期交房的情況下放棄合同解除權,明顯排除了購房者主要權利,應認定為無效。購房者是否享有解除權仍應根據《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判斷。
據辦案法官介紹,房地産開發企業在與購房者簽訂合同過程中,應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其與購房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本案中,房地産開發企業反而通過格式條款剝奪購房者關於房地産開發企業逾期交房的合同解除權,明顯排除了購房者的主要權利,應認定為無效。(重慶市一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