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遭“天降”橫禍 重慶五中院法官進小區開庭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  2023-03-23 16:30:00

  3月2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將車載便民法庭開進南岸區海棠曉月小區,對2020年發生的一起高空拋物案進行巡迴審理。

  2020年10月7日15時,家住海棠曉月小區3棟2單元的業主李某下樓取快遞時,突然被高空墜落的玩具槍型筆砸中頭部,致其昏厥、嘔吐不止,後經醫生診斷為腦震蕩、頭皮血腫、高血壓。李某因此住院治療了11天。事發後,派出所和物業公司進行排查未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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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供圖 重慶五中院

  經審理,南岸區人民法院一審酌情認定被告某物業公司應就原告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1812.41元;對於其他80%的損失,由除趙某等10名有確切未侵權證據者以外的其他業主被告,以戶為單位均分補償,即56名住戶,分別補償李某181.23元。物業公司與業主薛某不服,向重慶五中院提出上訴。

  為進一步強化公眾拒絕高空拋物的法律意識,重慶五中院決定在案涉小區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讓庭審過程成為警示公眾的教材,並在審案的同時普及高空拋物的危害性、違法性及其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以期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隨著重慶五中院民一庭副庭長劉用輝敲響法槌,該案二審正式開庭。庭審中,經過證據質證、法庭辯論等階段,雙方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當雙方當事人最後陳述完畢,合議庭在休庭10分鐘後進行了當庭宣判。

  重慶五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因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李某將事發地點所在建築物中部分房屋所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認為其係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被告則應當就自己不是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上訴人薛某二審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事發當日其家中無人,不能排除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事發當日的加害可能性。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有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案涉小區高空拋物、墜物的義務,因為安裝監控設備既能預防高空拋物、墜物,震懾高空拋物、墜物的侵權人,同時也便於事後查明侵權人,顯然該措施為有效預防高空拋物、墜物的必要措施。

  重慶五中院遂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宣判後,針對小區業主關心的案件爭議焦點,合議庭成員還為在場群眾進行了釋法説理。(文 郝樊君)

編輯:付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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