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1”實現四方共贏——我區新出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意見
廣西日報記者 羅 琦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進一步推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根據《意見》,廣西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系統要積極構建“1+1”合作模式,積極探索建立健全受理範圍一致、裁審標準統一、裁審程式有序銜接的新規則新制度,充分發揮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仲裁的獨特優勢和司法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以實現社會得穩定、勞動者得實惠、用人單位省成本、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省資源的四方共贏局面。
建立巡迴法庭機制
《意見》要求,健全裁審銜接工作機制。
落實聯席會議機制。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裁審聯席會議,對裁審過程中出現的程式銜接、法律適用標準等問題及時研討,並爭取形成相對一致的法律適用意見,進一步統一勞動人事爭議裁審理念、思路和標準。
建立開庭相互旁聽建議機制。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可以相互邀請對方參與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開庭旁聽,並就開庭審理情況交流意見,以提高庭審的品質與效率。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可以就仲裁和審判過程中的事實認定、證據採納、法律適用等方面問題相互提出建議,共同提高仲裁和審判工作的品質和效率。
建立勞動人事爭議巡迴法庭機制。鼓勵有條件地區的人民法院在勞動仲裁機構設立巡迴法庭,定期或不定期派法官進駐巡迴法庭提供法律諮詢或提供訴前調解,對當事人堅持起訴且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依法立案。具備條件的,巡迴法庭可以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開庭審理案件。勞動仲裁機構應當提供相應的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
重大爭議聯動處理
《意見》提出,規範重大集體爭議聯動處理。
勞動仲裁機構處理勞動者一方在30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應當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交流,共同梳理引發重大集體爭議潛在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隱患因素,綜合分析案情和法律適用問題,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要發揮各自優勢,相互協作,共同努力化解重大集體爭議。
勞動仲裁機構對重大集體爭議不予受理或立案後,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勞動仲裁機構對於在裁決後可能進入訴訟程式的重大集體爭議,要及時向人民法院通報有關案件信息。人民法院在重大集體爭議審理完畢後要向勞動仲裁機構通報處理結果。
規範各種程式銜接
《意見》強調,規範證據保全程式銜接。仲裁委員會對在仲裁階段可能存在證據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應當告知勞動者通過仲裁委員會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勞動者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轉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並通知仲裁委員會。
同時,人民法院還要加強對勞動仲裁機構裁決書、調解書的執行工作,加大對涉及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特別是集體勞動人事爭議等案件的執行力度。勞動仲裁機構依法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向有執行權的人民法院提交移送執行函、先予執行裁決書、先予執行裁決書的送達回證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執行。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意見》出臺後可以進一步提高裁審效能,縮短辦案時間,促使勞動仲裁機構和審判機關相互借力、協同辦案,促使案件在仲裁和訴訟階段得到妥善處理,使有限的司法資源能夠有效地為當事人服務,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提供重要保障,促進廣西勞動人事關係和諧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