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環江訊 (記者/韋鵬雁)日前,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一審宣判盧漢告等人犯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一案,判決52名被告人犯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並罰,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並處罰金9萬元至7000元不等。
2009年以來,廣西北山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山公司)為了照顧附近村屯的車隊,承諾在採購商購礦的時候,在同等的條件下,優先由附近的馴樂鄉北山村上、下坪屯和周邊的馴樂鄉、洛陽其他村屯的貨運車輛(後並稱北山車隊)承運,由北山公司保衛科負責管理車隊、維護運輸秩序。
2016-2018年,盧漢告作為北山公司保衛科科長,與蒙某勳、李某統、韋某川等人為了控制運輸權,強迫採購商使用北山車隊承運礦産品並支付高於市場價格的運費。同時,在明知本地車輛車況差、無力承擔長途貨物運輸的情況下,強迫採購商先使用本地車隊將礦産品運輸至中轉站,再由外來車輛轉運,從中收取高額轉運費。如採購商不同意,便以堵路威脅、組織車隊實施堵路等手段,迫使採購商同意。至案發時,盧漢告等被告人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達11次,涉案金額達600多萬。
法院審理後認為,盧漢告等52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壟斷北山公司的礦産品運輸權,採取堵路方式或者以堵路相威脅,強行索取採購商財物,數額巨大,或強迫採購商接受運輸服務,情節嚴重,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