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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黨員幹部春節期間這些“紅線”別碰
2018-02-13 09:35:01  |  來源:貴州日報  |  編輯:羅奇波

  春節將至,親朋走動、聚會增多,一些披著“節日習俗”外衣的“四風”問題開始抬頭,黨員幹部要謹慎,小心破規觸紅線。在此,省紀委監委為大家梳理一份安全過節手冊助大家過個廉節。

  1“一桌餐”請遠離

  近年來我省公款吃喝現象有所收斂,但也出現一些隱形變異的新表現,“家庭餐廳”、機關食堂、企業食堂、農家樂等成為公款吃喝的“避嫌地”,今年春節這些地方將難逃紀檢監察機關“探照燈”,中央紀委印發通知,對在機關或企業食堂、內部賓館和培訓中心等公款吃喝,在高檔小區或寫字樓“一桌餐”接受吃請,以各種名義套取資金用於吃喝送禮開展針對性治理!而黨員幹部需要的就是不進入、不組織、不參與。

  另外,省紀委早已緊盯違規公款購買消費高檔酒等高檔消費問題,在管住“吃”的同時,記得也管住“喝”。

  案例: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思南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交通警察大隊原大隊長程朝陽因違規購買高檔煙酒用於公務接待等問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公款旅遊不允許

  旅遊説走就走,別向公款伸手。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嚴禁公款旅遊,於是,“考察”“培訓”變成免費旅遊的好途徑,看似“瞞天過海”,實則經不起監督,小心貪玩一時樂,挨板後悔遲!

  案例:2017年2月,福泉市馬場坪街道黃絲衛生院使用公款組織幹部職工及部分家屬到荔波縣旅遊,2017年7月,該院院長王啟芳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副院長汪雲開、孫遇晴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處分;違紀資金予以收繳。

  3違規收送對不起

  有的黨員幹部心存僥倖,打著集體決定、交流感情、推動工作等旗號,把違規收送禮品禮金、紅包當做為自己拉關係、走後門的途徑,花樣手段層出不窮。省紀委提醒:嚴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形式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及紅包行為。

  案例:2012年至2013年,六盤水市工商局註冊科科員鄭紅、戴鵑、陳蕾3人分別在春節、五一、國慶期間先後6次接受某商務諮詢服務部法人代表贈送現金各6000元。2016年5月,鄭紅、戴鵑、陳蕾分別受到行政記過處分,違紀所得被收繳。

  4“謀”福利要守規矩

  2月9日,省總工會發佈《貴州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對基層工會經費的收入和使用,從範圍、項目到標準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職工正常福利要保障,但借“正常福利”之名年終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的行為千萬要杜絕。

  案例:2016年春節前後,平塘縣大塘鎮因違規發放考核獎等共計17.79萬元,該鎮黨委書記劉興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規發放資金被收繳。

  5公車使用別任性

  節日期間探親訪友也好、吃喝玩樂也好、掃墓祭拜也好,難免離不開車,可公車姓“公”不姓“私”,千萬別動公車“歪主意”!省紀委近年來對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私車公養、以及用公款報銷個人費用等頂風違紀行為堅持嚴肅查處、通報曝光。

  案例:2017年8月,天柱縣森林公安局局長劉光烺違規駕駛和使用本單位公務用車,從天柱縣送其家屬前往從江縣高鐵站,從事與公務無關活動。2017年11月,劉光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公車私用産生費用由其個人承擔。

  6紅白喜事有“講究”

  春節一到,一大波讓人防不勝防的“滿月酒”、搬家酒、結婚酒、壽宴已在路上!近年來我省查處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案件中,大操大辦宴席的理由可謂五花八門。作為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要簡樸,防止大操大辦、大吃大喝;對於他人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不盲目捧場,應自覺回避。重點是,千萬別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操辦酒席;千萬別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之機斂財;千萬別干擾和妨礙正常的生産、生活和其他正常社會秩序!

  案例:2017年春節前,印江自治縣龍津街道辦龍溪村黨支部書記廖恩霞通過群發手機短信和口頭通知等方式,邀請親友大年初三到新居打麻將、吃糍粑,慶祝喬遷之喜並收取禮金;後又于大年初四在某山莊操辦酒席12桌。次月,廖恩霞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規禮金予以清退。

  7麻將不是想搓就搓

  黨員領導幹部腐敗蛻變,往往先是從沾染不正之風開始。打麻將本身是一種娛樂,但一些黨員幹部不分時間、不分場合,甚至以“修身養性、陶冶性情”為藉口,將這種打麻將“愛好”演變成賭博,一不小心就觸犯了紀律的高壓線。

  案例:2017年7月4日17:30,吳昌華(金沙縣五龍街道辦小裏社區黨支部書記吳昌華<副科級改非幹部>)與他人違規在社區文化活動室打麻將,2017年7月,吳昌華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8老鄉聚會要三思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8條明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所謂“違反有關規定”,是指違反2002年出臺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該通知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組織、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係網”,搞親親疏疏,團團夥夥,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