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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出臺通航設施管理辦法 船舶過閘謊報信息最高可罰1萬元
2018-02-23 09:06:43  |  來源:多彩貴州網  |  編輯:羅奇波

  2月22日,貴州省交通運輸廳官網發佈了即將於3月1日起施行的《貴州省通航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船舶過閘應當如實申報信息,禁止謊報、瞞報。違反相關規定,將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通航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做到“五同步”

  《辦法》明確,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建設通航設施,通航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閘壩建設期間難以維持航道原有通過能力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修建臨時航道、安排翻壩轉運等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不通航的河流上建設閘壩後可以通航的,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通航設施或者預留通航設施建設位置。

  船舶過閘禁止謊報瞞報 違反最高罰款一萬元

  《辦法》規定,船舶過閘應當符合過閘規定,服從指揮,遵循安全第一、先到先過、重點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嚴禁搶進搶出。對客班船、緊急軍事運輸船、防汛搶險船、救護救災船、鮮活貨船以及重點急運物資船,優先安排過閘。

  船閘(承船廂)每滿一閘通行1次,但船舶等候過閘時間超過3小時的,未滿一閘也應當放行,等候過閘時間以第一艘船舶的等候時間起算。船舶過閘應當如實申報信息,禁止謊報、瞞報。

  同時,禁止強行闖閘,碰撞閘門,裝卸貨物、排放污油污水、傾倒廢棄物,駛出通航設施管理區域等行為。

  根據辦法,凡違反以上規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辦法》明確,禁止在通航設施管理區域內從事與通航無關的爆破、取土、開採砂石等影響通航安全的行為;禁止在通航設施引航道內和口門區外500米範圍內修建碼頭、設置裝卸點、開設輪渡和傾倒砂石、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禁止破壞、擅自移動通航設施助航標誌和安全標誌。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如違反《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程曦)

  來源:多彩貴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