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貴州省國有林場管理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是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推動貴州省開展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綜合試驗,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背景下起草的。目的是通過立法提供制度保障,推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
我省地處長江、珠江上游,是“兩江”上游生態安全屏障,生態區位十分重要。國有林場作為國家重要戰略資源,是維護生態安全的重要基礎,是森林生態建設和保護的重要平臺,對我省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築牢綠色屏障,構建生態安全新格局,有著特殊的意義和作用。鋻於此,2016年4月15日,省政府法制辦、省林業廳、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成立起草小組,開展《條例(草案)》的調研和起草工作。經過科學民主的立法程式,《條例(草案)》重點對以下幾個問題予以規範:
(一)明確國有林場的規劃和建設。國有林場發展規劃是國有林場建設、保護、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據。科學、合理地編制符合國有林場現狀又具有前瞻性的規劃,有利於國有林場的持續發展,因此,《條例(草案)》規定了全省國有林場發展規劃以及單個林場發展規劃的編制原則與程式。同時,為保證規劃的延續性和嚴肅性,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明確了國有林場設立、合併、撤銷、變更的條件和程式。為進一步激勵地方人民政府在生態建設中更好履行主體責任和更好發揮主導作用,《條例(草案)》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宜林荒山荒地及生態脆弱地區設立國有林場或者擴大國有林場經營範圍,開展有關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工作。
(二)規範國有林場保護與利用。國有林場林地被蠶食、侵佔或者非法佔用的現象屢見不鮮,屢禁不止,造成國有林場林地流失、資源破壞。為此,《條例(草案)》以問題為導向,加強了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保護,明確在國有林場內設立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不得改變國有林場的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不佔或者少佔國有林場林地,確需佔用的,應當事先履行相關手續並繳納林地補償費等費用。為加強國有林場的保護,對一些破壞生態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
(三)加強對國有林場的監督。長期以來,由於國有林場監督制度不健全、責任劃分不明確,在管理過程中暴露出的“庸懶散浮拖”、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鋻於此,《條例(草案)》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國有林場林地面積、森林面積、森林蓄積三個保有量為基礎指標,森林生態功能為核心指標的國有林場管理考核制度。規定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實行場長負責制,實行場長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和森林資源資産離任審計。明確了流轉國有林場森林、林木、林地應當遵循的程式和要求。規定檢察機關、環保公益組織等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可以依法對破壞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作者 王佔霞)